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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焦点:一起同居怀孕大学生被开除事件的调查

2002年12月02日 09:31

  近期,北京、重庆两地媒体争相报道了重庆某高校开除一对因同居怀孕的大学生一事,引起教育界及社会的普遍关注。近日,本报记者深入该校,对此作了详细采访。

  【起因】

  10月1日晚10∶00左右,某高校法律经济学院学生马本秀到学校医院检查身体,校医院谢医生怀疑马为宫外孕。当时,马腹腔内积血,出现休克等症状,性命堪忧。鉴于学校医院的治疗条件,校医院负责人打电话到马所在学院黄书记家,要求派人协助转院继续治疗。其间,马及其男朋友杜自珍承认他们两次在某宾馆同居过。

  校医院救护车将马送到了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一院妇产科进行治疗。马及杜都是外地学生,作为学生负责人的黄希望医院以抢救生命为主,保护好学生的个人隐私。学生马本秀在得知动手术可能会对今后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后,同意采取保守治疗。当晚,由马及男友商定选择了关系密切的两位同学陪伴。

  10月4日前后,马的父亲从北京赶到重庆。

  10月5日,辅导员郑老师从老家返校,到医院看望了马。

  10月7日,学院黄书记将此事向学校领导作了汇报。

  10月11日,辅导员郑老师再次到医院看望了马。此时,马已经动了手术。辅导员希望马能够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认识。因为其男朋友已经于9日上交了自己的认识。马的父亲也表示愿意配合学校作好工作。

  10月14日,马的父亲到马所在的学院,感谢学院老师的救护,挽救了女儿的生命。同时也表示,待女儿身体恢复后即上课,并愿意接受学校的处分,但后来发生的事情却不是朝着这个方向发展。

  【变化】

  就在一夜之间,马父的意见发生了很大的改变。10月15日下午,马父向学校提出了包括学生同居是个人之间的私事、学校不应该给予其女儿任何处分、学校医院泄露了学生的隐私等四点意见。

  10月17日,马父离开重庆。下午,在教室里没有其他学生的情况下,黄书记找到马,希望她对自己的不当行为作出正确认识。

  10月18日,马在写好认识后,辅导员亲自到寝室取走了认识。鉴于马的认识不到位,校学生处表示要继续对其进行教育,以帮助其端正态度,改正错误认识。期间,学院黄书记还特地嘱咐辅导员要告诉马多穿衣服、忌食生冷食品,辅导员郑老师还将学生叫到自己的家里,并为她熬了鸽子汤,滋补身体。

  10月30日,该校认为,“学校有关部门和老师对他们的行为作了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但是二人对所犯错误认识不到位,仍为自己狡辩。为了严肃校纪,教育广大学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有关条款的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学生马本秀、杜自珍勒令退学的处分”。该决定共印7份,两名学生各1份,两个学院各1份,学生处1份,存档两份。

  依据学校引用的原国家教委在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第63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20条第2款也规定,“情节严重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马本秀、杜自珍认为,学校处分决定中引用的条款不合适,于11月5日双双向学校递交了复查申请书。

  11月20日,学校在经过调查后,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回复。

  记者在该校采访马本秀时,与远在北京的马父通了电话。他表示,自己的孩子并没有不当的行为,学校没有保护好孩子的隐私,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学生家长不能接受,并保留申诉的权利。

  【说法】

  “你知道最近发生的学生因同居被开除的事吗?”记者在该校随机采访了部分大学生。大多数同学表示以前不知道此事,但现在知道了。其原因是媒体尽管使用了化名,但在报道中细化至某专业、某年级,本地人一看便知。该校网站上也开展了大讨论。绝大多数学生反对婚前同居的行为。他们认为,作为学习阶段,事业发展方向不确定,婚前同居不仅不能有效引导爱情走向婚姻,最终还可能给双方留下更大的伤害。

  青年问题专家王安白副教授认为,大学生是一个情感丰富的群体,大学生恋爱是合理的,我们尊重学生的选择,但在价值取向上要反对大学生同居。在校大学生中同居的现象小而言之,危害身体,影响学校风气;大而言之,可能触犯刑律,危及整个社会。学校从校规、校纪的角度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学校的态度十分明朗。该校赵副书记表示,学校在处理这件事情时,充分考虑到尊重学生的隐私,低调处理此事。社会的主流认识是反对与禁止婚前性行为的,学校是在作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等思想工作之后,在两位学生仍然认识不到位的情况下才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如果不作这个决定,无疑就是在校园倡导或者纵容这种行为。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专家唐尧副教授指出,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是一个内部管理的行为,学校承担了对学生的监护责任,学校也有权对此进行处理。该校制订的管理规定是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订的,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学生认为这个处分不合理或者处分过重,可以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申诉。同时,也可提请民事诉讼。

  一位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老同志也表示了自己的忧虑。他说,法院应该不会受理此事,即使受理,也要从国情、我国高等学校的办学宗旨、管理规定和学生守则等规章制度出发,不然就是鼓励性自由,导致性泛滥,引起社会堕落,学校将陷入管理上的混乱。(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学生皆用化名)

  (文章原载于《中国教育报》,作者:左益、张北坪)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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