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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化串子案"一审宣判 两家原告表示要上诉

2002年12月18日 14:45

  中新网12月18日电 备受瞩目的吉林“通化串子案”今天上午8时30分在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公开作出一审判决,赵、孙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法庭支持,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两家原告均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在15天内上诉。

  人民网的报道说,“通化串子案”一审于12月5、6、7日三天分4次分案在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赵、孙两个“家庭”共6名原告以侵权为案由起诉通化市人民医院。作为直接受害者,赵、孙两家要求通化市人民医院赔偿20多年来孩子的抚养费、原告的精神损失费和寻找孩子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4次分案共计索赔360多万元。由于原告索赔数额巨大,巨额诉讼请求成为庭内外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并且原告方不同意法庭调解,4次庭审暂时休庭,法庭决定依法作出判决,当时并没有当庭宣判。

  今天上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公开作出一审判决。

  在赵盛强夫妇诉通化市人民医院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方通化市人民医院赔偿赵家寻子费4.5万元,驳回原告要求赔偿律师受伤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判定被告通化市人民医院赔偿赵氏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万元,驳回原告要求共5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18.5万元的非亲子女抚育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10元由原告承担7900元,被告承担4410元。

  在孙华东夫妇诉通化市人民医院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方通化市人民医院赔偿孙华东夫妇精神损害金各10万元,驳回原告要求精神损害金120万元的诉讼请求和18.5万元的非亲子女抚育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原告承担10090元,被告承担6435元。

  在赵达诉通化市人民医院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方通化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驳回原告要求的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案件受理费用15010元由原告负担11500元,被告方承担3510元。

  在孙超诉通化市人民医院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方通化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驳回原告要求的3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20万元的赡养费的诉讼请求。1001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8344元,被告承担1666元。

  两家原告均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在15天内上诉。

  据悉,赵盛强夫妇及孙华东夫妇已接到第三届中国电视金鹰节的邀请函,组委会请4人参加21日晚上的金鹰节开幕式晚会,他们计划今天下午启程赶赴长沙。


 
编辑:叶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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