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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量刑该不该看日常表现?各方看法不一

2002年12月25日 17:30

  中新网12月25日电 日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首家出台的《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如果两名未成年人犯罪情节相同,只是一个在校表现好,另一个平时不太遵守校规校纪,在量刑时却区别对待,这是否公平?以案外因素影响法院判决,是否会影响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今天的北京晚报披露了社会各界人士对此的不同看法。

  ——这是否公平?

  西安政治学院曾某认为,这显然不公平。即使平时不太遵守校规校纪,也只是平时,把这笔账算到犯罪之后,是绝对不公平的。任何人做出一定行为的时候,都显然不可能事先考虑会不会产生这种无法预料的不公平后果,他只能从当时的现实环境去考虑。再说,谁又会料到自己一定会在某个时候犯罪呢?法院审判的使命,就是严格依法判决,不因对象特殊而破坏法律的统一性,不因外来因素而让正义的天平发生倾斜。以案外因素影响法院判决,毫无疑问是对法律统一性和稳定性的极大破坏,因为今天可以因为这个原因网开一面,明天就可能因为另外的原因再次特殊照顾,长此以往,法律的权威将丧失殆尽。

  中国政法大学周某认为这是公平的。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法定因素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影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因素,如自首。所谓酌定因素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影响量刑的因素,如平时表现等。这里的案外因素实际上是指量刑时的酌定因素。无论是法定因素还是酌定因素都可以作为法官审判时的考虑因素,据此判决并不影响公正性。平时表现是不是好,实际上间接反映了一个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反映了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而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法中是量刑的一个依据。

  北京某公司刘某的看法是,如果两名未成年犯犯罪情节同样,只是一个在校表现好,另一个平时不太遵守校规校纪,在量刑时却区别对待,这是可以的。因为惩罚犯罪的目的不只是让他们承受剥夺性痛苦,而是防止他们以后再犯,这是更主要的目的,平常的表现和他们以后犯罪的可能性是有一定联系的,一般来说,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都不成熟,容易犯错误,这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平时表现比较好的未成年人以后再犯的危险性就少得多,因此在对他们量刑时从轻对待,也是符合法律精神的,是公平的。机械地强调公平,只会导致更多的不公平。以案外因素影响法院判决,实际上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不会影响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反而会促进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当然如果案外因素影响超过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度了就会影响法院审判的公正性。

  一名在媒体工作的方先生认为,中国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守法的人受国家法律的同等保护,违法的人也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任何人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刑事犯罪中,中国刑事法律对于未成年犯在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罚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追究什么刑事责任、具体适用哪种刑罚等,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裁量。一个人犯了罪,接受法律评价的首先是其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结果直接决定了刑事责任的轻重,而刑事责任的轻重也是决定刑罚轻重的直接根据。而犯罪人个人的一贯表现,只是量刑时的一个酌定情节,而非法定情节,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只能作为量刑中的一个考虑因素,如果将其作为主要因素考虑,势必导致本末倒置。因此以案外的因素来影响量刑,违背了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也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对于犯罪情节一样的人来说不公平,也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怎么看量刑参考表现会感化罪犯,从而减少会未成年人犯罪这一观点?

  济南市天桥区经济发展计划局李某表示只是部分赞成。一方面,确实有一部分学生因心理发育未成熟,一时不慎失足,而且没有犯下重大过错的,可以采取以挽救、教育和感化为主,轻微处罚为辅,使其改邪归正,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伐枝伤树;另一方面也应看到,由于现在青少年的发育普遍提前,早熟现象也相当严重,许多未成年人正是倚仗自己不承担或少承担法律责任而去犯罪,对于这样的未成年人如果继续采取“人文关怀”的方式进行感化和教育,不但起不到感化和教育的目的,反而助长了他们继续犯罪的心理,不利于他们的成长。因此,他认为对这个观点一定要慎重对待,因人施教,切不可盲目地进行一味的“人文关怀”。

  北京大学翟某认为,犯罪的原因很复杂,主观因素更是难以琢磨,盲目自信所谓平日表现,会把法官引入陷阱和误区,决不能贸然从事。其实,法律在量刑上本身就有很大的弹性,早已为法官留下自由裁量的巨大空间,法官没有必要再借助所谓平时表现。

  北京大学缪某表示赞成,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中国刑罚的目的是要达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而对于初犯、偶犯等再犯可能性不大的犯罪人和常见多发性犯罪以及在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犯罪率较高的时期等情况下,应当侧重于一般预防。这样既可以教育犯罪人,使其内心受到触动和感化,看到改邪归正后的希望,不至于“破罐破摔”;也可以警告犯罪人以后要是再犯,就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同时,也可以警告社会上的危险分子和不稳定分子。从而达到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以及社会上其他人的犯罪,降低犯罪率是有积极作用的。

  ——是否可推广于成年犯身上?这种做法有无副作用?

  江西太华律师事务所朱某建议不要推广,犯罪的成因是很复杂的,仅以平时表现判定一个人的刑期,那是对罪刑法定的最大违反。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只要一个人平时没有大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判定为守法良民,在犯罪后其所受的刑罚就可以打折,这不成了笑话!

  江西南昌大学杨某认为绝对不可以。那样的话表现好的会想,反正平时我表现好,犯法又怎样,会得到优待。而另外的则想,反正我平时就不好,法律的公正性又不见了,横竖是个死,何不多搞一些,那样反而成了犯罪的催化剂了。

  西安政治学院曾某认为,法院不是慈善机构,没有理由让这个执行法律的专门机关承载太多的负担;教育也不是万能的,社会需要对违法者实施必要的惩戒。如果因为未成年人的特殊就将此推而广之,那么同样的理由可以使用到其他对象如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等身上,显然如此没完没了对法律的权威和法律的统一来讲是一大敌。法院判决是不应该网开一面的,适当在判决之外辅以其他教育措施倒还可以考虑。

  北京某公司刘某认为不宜推广,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都处于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时期,对那些不慎失足者,也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充分考虑,再将这种做法推而广之,固然能够挽救一部分人,同时也纵容了一部分人,累犯具有更大的危害性。这种普遍的减轻刑罚的做法无疑是一种变相的鼓励犯罪,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如果社会进步到要普遍减轻刑罚的程度,那时再修改法律也不迟。

  北京大学翟某表示,平时表现是一个非常难以界定的事物,有些人平时道貌岸然,其实一肚子男盗女娼;有些人貌似不守规矩,实则虚张声势。所谓“表里不一”随处可见,法官凭自己的所闻所获能确知嫌犯的现实表现吗?即使获知现实表现,又能把握其背后的隐匿吗?所以,千万不要相信平时表现。对普通人如此,对触犯法律的人更要如此!


 
编辑:赵建

相关报道:媒体称对未成年人量刑参考日常表现符合法治精神 (2002-12-17 15: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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