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依法使用机动车号牌——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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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依法使用机动车号牌

2010年09月08日 14:16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近日,深圳交警对一涉嫌变造车牌的违法人员处以5万元罚款。有人认为对变造车牌的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并不算多,因为交通秩序需要严厉的处罚机制治理;也有人表示,“5万元最贵罚单”“用力过猛”。该交通“天价”罚款单是否合理引起了大家的热议。其实,早在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对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和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在立法过程中,对于上述这些行为的罚款幅度存在着争议。近日,笔者采访了当时参与此立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

  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严惩还是轻罚?

  为何对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规定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罚款幅度,在立法过程中,有人说应该罚得驾驶人倾家荡产,使其不敢再犯;也有人说罚款应该和教育相结合,罚款在于警示,不在于罚的多。

  我认为,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行为,对这样的故意违法行为应当严惩不贷。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该知道车牌号的最基本要求是清晰、整洁、能够明显辨认。假如因下雨等导致车牌污损,驾驶人还没来得及清洗,这种情形对驾驶人进行教育、指导就可以了。而通过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来有意逃避执法部门的处罚,会给他人带来很多不安全的威胁,应加大对其处罚力度。制度不能让违法者从违法行为中得到任何利益,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秩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状态。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当时大家普遍意识到既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闯红灯处以5元钱之类的处罚规定力度远远不够。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时,经过大家讨论,在第九十五条规定了对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是同罚还是高罚?

  为何对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法时主张对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应当予以较轻的处罚力度的观点还是比较少的,只有个别人主张低幅度的罚款。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应当提高罚款幅度。

  我认为,对于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和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罚款不同是有道理的。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行为,直接侵害了被套牌人的利益。现实中,有人会接到一些莫名其妙的交通违法罚单,这些罚单都是根据电子眼所拍下的车牌号制作的,被套牌人只能“哑巴吃黄连”。另一方面,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管理秩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号牌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监制,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并不是任何人或单位都能制造机动车号牌,这是一种资源规制。就像邮票的印制、销售必须由邮政管理部门监督一样。机动车号牌牵涉到的是机动车,而机动车是按照不动产来管理的。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侵犯了机动车的管理秩序,所以对它的惩处应该更严厉一些。对于罚款数额,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从当时人们收入水平来看是相当高的,这是一种较好的、具有实效性的惩戒。

  最终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对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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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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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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