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菲尼迪司机”被批捕 所涉罪最高可判死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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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菲尼迪司机”被批捕 所涉罪最高可判死刑
2010年06月13日 08:52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日从朝阳区检察院获悉,5月9日发生的长安街恶性车祸,其肇事者英菲尼迪司机陈家已被检方批准逮捕,其罪名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审查,2010年5月9日,犯罪嫌疑人陈家与朋友许某、赵某等人为了给薛某庆祝生日,于5月9日凌晨1时至5时许,先后在三里屯“蓝蛙”酒吧和工体的“VICS”酒吧饮酒,后许某、赵某、薛某三人乘坐由陈家驾驶的英菲尼迪轿车离开。5时35分,“英菲尼迪”由北向南行至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时,瞬时行驶速度达到110.6-121.7公里/小时,将等待绿灯的一辆白色“菲亚特”轿车撞出路口,又在十字路口中央与一辆转弯的639路公交车相撞。

  事故造成“菲亚特”轿车上的司机和一名女童死亡,女童的母亲受伤,公交车上一人受伤,并致三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陈家弃车离开现场,后于当日在住地被抓获。在此次事故中,陈家具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标志、事故后弃车逃逸等情节,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陈家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检察院表示,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陈家对其酒后高速驾车行驶于市区要道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是完全能够预见的,但其不但没有努力避免危险发生,反而在穿行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高速冲撞前方车辆,造成了两死两伤,三车损坏的严重后果。

  检察官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指行为人明知其危险行为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却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嫌疑人陈家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故检察院以该罪对其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律师说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可判死刑

  昨天,北京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利平在分析英菲尼迪司机陈家案时表示,在今年的法律实践中,驾车致他人死亡的案件一般有两种罪名,一种是交通肇事罪,一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律师说,肇事者英菲尼迪司机陈家的案件如果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应该属于法条中的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该案司机在酒后驾车,又超速行驶,并闯红灯,可以列入致他人生命于不顾,而且事发长安街上,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区间内。张律师举例说,该案件与四川孙伟铭案有一些类似,孙伟铭于2008年底,无证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的惨案,最终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文/本报记者 刘砥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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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者刚做完

  五个小时的手术

  昨天记者采访了车祸中伤者王辉的朋友王先生,他表示,昨天上午家属已知道司机陈家被批捕的消息,但是不方便对此发表评论。下一步,家属将和律师商量具体赔偿数额。王先生说,王辉的伤口愈合得不太好,腿部出现溃烂。昨天上午,医生用了近5个小时给她做了清创和植皮手术。现在,家属们仍然对王辉封锁丈夫和女儿去世的消息。朋友王先生说:“前几天,她的精神状况不错,原本没有知觉的手已经可以活动,甚至举过头顶,我们本来打算在这几天告诉她实情。但是前天开始,她伤情又恶化,我们只能忍住不说。”

  -文/本报记者 李仲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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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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