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显示:交通肇事逃逸者八成为年轻司机——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汽车新闻

数据显示:交通肇事逃逸者八成为年轻司机

2010年06月28日 09:3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今年以来,因酒后和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增加,而因以上原因引起的肇事逃逸案件也逐渐增多。逃逸,或许可以躲一时。然而这一念之间的事,就改变了许多人的命运……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称之为“交通肇事逃逸”。

  每年,公安交警部门都集中开展交通肇事逃逸者追逃行动,然而每年,都有大量新增的交通肇事逃逸者。

  案例:一念之差 从赔钱到被监禁

  发生交通事故,想一逃了之?其实并不是这么简单。2009年1月20日,司机杨彬驾驶小型客车在深圳的滨河大道西往东方向行驶时,撞上一名在机动车道上行走的男子,由于害怕赔偿,于是他当场逃逸。更悲剧的是,当这名男子被撞倒在地后,无法动弹,随后被另一辆经过的小车再次碾压,导致当场死亡。实际上,在不少交通事故中,逃逸的肇事司机最开始并不一定是负全责或者主要责任。可是一念之差,让法律的惩罚加重。

  “这名男子违章在机动车道上行走被撞,已经需要担负一定责任。原本杨某或只需赔付一些的医疗费即可。”交警指出,如果杨彬不逃逸,惨剧就不会发生了,他所负的责任也没有那么严重。“不少肇事司机由于发现撞了人,害怕赔钱于是选择了逃逸。如这个案例中所说,这样做失去了抢救伤者的最佳时机,也因为肇事逃逸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触及了刑法被判入狱,最终终身禁驾。”

  逃逸人群:年轻司机占八成

  害怕承担责任,急于推卸、逃脱责任……于是有些交通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直接弃车而逃。6月23日,深圳市交警局首次对外公布一批终身禁驾的人员名单。这里面,有20名驾驶员在去年因为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被终身禁驾。这批被终身禁驾的司机全部为男性,年龄最小的22岁,最大的56岁,25岁至45岁人员有16人,占80%;以驾驶为职业的9名,占45%;有1人醉酒驾驶撞人逃逸,3人酒后驾驶撞人逃逸。这些人的禁驾信息已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意味着他们将在国内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交通肇事逃逸者里面,年轻驾驶员占多数。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想逃避责任和害怕被惩罚,是多数驾驶人肇事后选择逃逸的主要动因。据悉,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呈上升趋势,各省市交警部门都加大了对此类案件的追逃工作,如广州市专门成立侦查大队,每年都开展追逃行动,集中警力侦破肇事逃逸案件。

  逃逸者自首能减轻处罚

  江西司机卢某1999年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发生重大伤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经过九年后投案自首。近期经法院判决,卢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被告人卢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方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最终法院判定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逃逸属于加重情节,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告诉记者,如果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赔偿好了,一般都可适用缓刑,不要坐牢。但如果肇事逃逸了,那相当于“罪加一等”,要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能判缓刑。如果自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轻处罚。发生交通肇事逃逸的人员自首后,还可以根据其他的酌定量刑情节减轻处罚,如悔罪态度、犯罪时的心态、对于被害人家属的赔偿等各个方面。

  广州市公安交警相关负责人同样奉劝交通肇事者不要逃逸,逃逸者早日自首。他表示:自首是法定量刑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无论这些肇事者逃到哪里、逃逸多久,公安交警部门都将一追到底,绝不放过一个交通肇事逃逸者。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邓莉)

参与互动(0)
【编辑:李建宗】
    ----- 汽车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