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浙江丰田车主为何命这么好?——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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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浙江丰田车主为何命这么好?
2010年04月01日 07:58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浙江“三包”的法规一方面让消费者获得补偿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把代理商拉到了消费者的一方,迫使其向生产厂商施压。

  同是丰田车的质量问题,同是召回,中国人似乎命没有北美的好。更有意思的是,在中国,似乎也要“同车不同命”了:日前一汽丰田方面已正式同意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制定时间表、上门召回、提供代步车、允许全额退还订金和补偿经济损失五项要求,也就是说,占全部一汽丰田RAV4汽车1/10的浙江消费者,在召回补偿方面,获得了与美国消费者平等的权利。

  缘何惟独浙江消费者命这么好?

  原来浙江省人大在2000年通过地方性立法,将汽车列入“三包”大件范畴,列入该范畴的大件商品,经营者应上门服务或负责运送,否则应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地方法规还特别规定,“三包”汽车的期限为“1年或总里程1.5万公里”。

  根据这条地方性法规,给予浙江省消费者召回补偿的并不是一汽丰田,而是一汽丰田在浙江省的代理商,而代理商则会依据代理合同,向一汽丰田提出承担这笔补偿费用的要求。也就是说,浙江消费者并非“命好”,而是有地方法规作为护身符,“三包”的法规一方面让消费者获得补偿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把代理商拉到了消费者的一方,迫使更有力量和组织的后者向生产厂商施压,以免自己平白承担这笔无妄之灾。

  实际上,美国消费者的“命好”同样是因为有法可依。1966年9月就通过的《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规定了指令性召回的义务,以及一旦发生指令性召回,有关方面对厂家的处罚措施,迫使厂家在发现瑕疵汽车时,不得不主动采取召回措施;而美国《消费者保护法》中规定的无偿退货、责任退货条款,同样罗列了汽车销售商的召回补偿义务条目,事实上和中国一样,“召回”的主体是北美丰田公司,但“补偿”则分为两部分:代理商补偿消费者,而丰田则承担代理商付出的补偿。

  如果没有这样的法规约束,生产厂商就会理直气壮地不予理会。几年前通过的召回管理规定仅仅是行业规范,而不是法律,不具备足够的约束力,且对召回补偿只字不提,正是因为法规的失位,导致代理商的袖手旁观,和责任人———生产商的顺水推舟。

  实际上在国外也是如此,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了经济损失补偿,而加拿大相关法规中无此条款,这导致加拿大用户在追讨经济损失补偿时,要比美国用户吃力得多。

  必须指出的是,诸如报销交通费,提供代步车等规范并非专门覆盖召回,而是涉及汽车方面的服务普遍覆盖,甚至汽车在公路出现交通故障,保险公司理赔时,也须依法提供代步车辆,直到理赔完成为止。对汽车消费者保护的健全法制环境背后,是整个消费者保护大环境的规范化、法制化。

  自助者人助之,只有未雨绸缪,健全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才能在突发事件面前,更有效地约束生产厂商,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否则人家补偿是人情,不补偿是本分,想要“平权”,不是不可能,但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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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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