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位“只售不租” 业主“望位兴叹”——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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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位“只售不租” 业主“望位兴叹”
2009年11月16日 16:33 来源:齐鲁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随着私家车的普及,物业与业主围绕停车位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尽管《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5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了,但还是有不少物业公司置之不理,不惜违法与业主争利。11月15日,小区车位"只售不租"再次成为本报"法援在线"的焦点话题。

  虽有车位却不租出租车位要新建

  在小区中有个停车位,是不少有车人的心愿。家住高新区的马先生说,他所在的小区本来有地下停车位,可因为物业坚持“只售不租”,利用率不高。“买个车位好几万,一辆车才多少钱啊?所以就打算租个车位。”可马先生问了几次,物业都不松口,“现在物业又要把绿地开辟出来,打算当成地上停车位租给我们”。

  李岫岩律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明确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而且“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地下停车位可以看成车库,物业‘只售不租’明显于法不符。”

  租期未满要解约停车就要买车位

  对于济南的刘先生来说,他遇到的物业则更为“霸道”,双方的车位租赁协议尚未期满,物业就要单方解除合同了。

  刘先生说,他去年6月在小区买了房子后,和物业签了一个停车位租赁协议。“今年5月底到期了,就接着签了一年的协议,可现在却通知我解除合同,因为他们打算把这个停车位卖了。”刘先生说,双方的协议履行了还没有一半,物业就要解除合同,他很想知道物业这样做到底合不合适。

  热线律师:物业这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而且也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刘先生可主张合同继续履行。另外,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也不能以“只售不租”为理由,拒绝向业主出租车位。

  停车位收费咋定所收费用应归谁

  王先生说,他所在的小区地下停车位,租一个月要一百元,而别的小区却只有六七十元。“我们小区为什么收这么多呢?收的这些钱干吗了呢?”王先生不解地问,而且他觉得物业方面应该有个交待。接受咨询的陈旭峰律师说,物价部门几乎对每个小区停车位的出租价,都有一个指导价,租赁车位的业主可要求物业出示相关价格文件。

  陈旭峰律师:业主要问清物业收取的是什么费用,到底是车位使用费,还是车位管理费。 “如果是前者,还要弄清这个车位的所有权,到底是归物业还是归全体业主,如果是全体业主共有的话,车位场地使用费就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可以收取,但应交业主委员会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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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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