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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拖车费” 相关部门脱得了干系吗?

2008年02月15日 11:01 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评论

  据2月12日新华社报道,在近日召开的政协河北省十届一次会议上,几位政协委员说,必须制止高速公路车辆施救“天价”乱收费现象,制定收费标准,规范市场。他们表示,交通事故施救并未形成规范的市场秩序,施救和被救车辆不能公平地讨价还价。一般是交警安排施救单位和车辆,被救车辆被拖至施救单位等候处理。有些施救单位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被救车辆无可奈何,只能任其宰割。

  天价拖车费、天价施救费,一直以来备受诟病。追寻其中的个案,有些荒谬得令人欲哭无泪。比如,2006年12月,因交通事故北京房山区一位跑运输的司机的车被拖走,拖车公司收取高达1.4万元的拖车费。事实上,他买下小货车时才花了2万元。还有,前不久,张先生出事的大货车被拖了9公里,负责拖车的客运公司索要10900元的拖车费。

  一面是拖车费畸高让事故车主叫苦不迭,一面是交管部门的某些人振振有词:这是商业性收费而非行政性收费。就在前不久,北京市发改委有关人士就万元拖车费一事表态时亦称,拖车费用不在定价范围内,属于车主和拖车公司双方协商定价。

  拖车费果真是纯粹的商业性收费吗?交管部门真能脱得了干系吗?其实,正如强制驾校培训的背后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利益谜局一样,拖车费背后同样隐匿着一个利益链条———一些拖车公司和交管部门的关系是暧昧的,是有利益关联的。

  之前有报道说,没有一定门路的拖车公司很难涉足这项业务。比如,郑州市一家长期经营商业性拖车业务的公司负责人说,与市内其它同行相比,他们的实力一流,但一直只能经营抛锚等拖车救援服务,对事故后的拖车救援服务,他们曾尝试介入,但“阻力太大”未果。难怪有人称,事故后的拖车业务是块“唐僧肉”,拖车行业内存在大量潜规则;难怪有业内人士提出,由于在高速公路施救过程中,通常由交警直接指定施救单位,容易滋生执法腐败现象———此非虚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但在利益驱动下,个别地方的交通管理部门尽管自己不再直接收费了,但与拖车公司相互勾结,从中渔利。

  随着各地机动车辆的增多,以及交通事故的难以避免,拖车收费的暴利问题必须得到解决。根本之策,相关部门将拖车作为公共行政服务的一种,由此造成的行政性成本开支由财政拨付支出,不再由广大车主承担;或者如专家所言,引入市场机制,不能让个别公司垄断而牟取暴利。(王石川)

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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