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瓶颈在于索赔无法律依据
“召回”只是车辆生产厂家采取措施消除产品安全隐患的行为,的确没有涉及到费用赔偿的问题,但由此给车主造成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车主可以进行索赔;已经自费修了车辆缺陷的,车主有权利要求厂家进行赔偿。
上海浦东汽车律师网的王律师在接受理财周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车主完全有理由向汽车厂商主张厂家召回行为给自己造成的交通费、误工费、营运费等损失。不但如此,如果在召回之前已经给车主造成了损失的,车主也可以主张赔偿。
据记者了解,从立法角度看,浙江是目前中国唯一立法规定汽车召回需由厂商支付相关损失的省份,他们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否则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对于唐先生提出的“受召回信誉危机影响,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贬值损失是否可以向厂家主张”,王律师认为,目前没有法律依据,也不会成立。
对于车主主张的赔偿“召回”损失问题,记者也向王律师进行了咨询。王律师认为,“召回”只是车辆生产厂家采取措施消除产品安全隐患的行为,的确没有涉及到费用赔偿的问题,但由此给车主造成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车主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索赔;已经自费修了车辆缺陷的,车主有权利要求厂家进行赔偿。
在我国实施汽车“三包”前,车主一旦碰到汽车质量问题,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汽车销售商行使索赔权。索赔的程序繁琐且效率较低。
由于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到召回过程中车主的损失赔偿问题,一直以来,车主在汽车召回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营运损失等都是由车主自己承担。
由于国内除浙江以外的其他省市对召回赔偿没有立法,因此对其他省市的车主来说,丰田和通用等依据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进行维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这一规定由于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补偿要求,因此广大的中国消费者将很难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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