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一拖再拖消费者遭遇提车难 购车合同应完善——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汽车新闻
    商家一拖再拖消费者遭遇提车难 购车合同应完善
2009年04月14日 15:21 来源:汽车007周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近日一则关于“长安福特马自达工厂员工罢工”的帖子迅速在网上流传开来,该文指出由于员工罢工导致新嘉年华车源无法正常供应,影响消费者的正常提车。无独有偶,在近一周时间内,本报维权热线接到多名读者的电话,向记者投诉他们在约定时间内无法正常提车,而经销商又拒绝补偿。

  案例1:口头承诺要写进合同里

  3月8日,消费者唐先生在浦东某4S店订购了一辆经济型汽车。当时经销商向唐先生口头承诺目前没有现车,不过一周之内肯定可以提车。于是唐先生当场与该4S店签订购车合同并支付了2000元的预付款,余款等提车之后一次性付清。

  一周过后,唐先生来到该4S店要求提车,却被经销商告知“因厂方产能问题,现车还需等待”。无奈唐先生只好再继续等待。直到4月份,唐先生还是没能盼到新车到店,而4S店还是要其耐心等待。

  于是,唐先生以“未能按时交车”为由向该4S店提出交涉,要求退还所支付的2000元预付款。但是面对唐先生的要求,4S店却一口回绝,理由是:合同里没有写明交车时间。

  律师观点:

  在消费者唐先生与该4S店的销售纠纷中,最关键的一点在于“一周之内可提现车”是经销商的口头承诺,而未写进车辆销售合同条款里。从司法认定上来讲,口头承诺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除非消费者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如在场相关证人证词及当事人录音等材料。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房产等大宗商品时,一定要将经销商的口头承诺写在合同里,形成书面材料,并双方盖章签字。只有这样,一旦消费者认为销售方有违承诺时才能获得更好的维权依据。

  处理结果:

  截至记者发稿前,唐先生向本报打来电话,经过与该4S店的多次协商,他终于拿回了2000元的预付款。

  案例2:经销商强势违约

  3月10日,消费者李女士在上海某4S店选中了一款新上市的车型。“经销商当时说有现车,于是我就跟他们签订了购车合同,并付清了全额车款。合同约定在3月25日之前交车。”李女士向记者表示。

  但到了交车的日期,经销商非但没能按时交车,反而向李女士提出延缓交车的要求,并称“4月15日前能有车”。

  对于经销商拖延交车的要求,李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并要经销商按合同办事,否则必须全额退款,并赔偿银行同期利息以及来回交通费。对李女士提出的补偿方式,经销商表示无法接受。

  律师观点:

  在经销商与李女士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中明确了交车日期的情况下,该4S店却未能按时交车,其明显存在合同违约行为。消费者提出全额退款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的要求,存在充分的法律支持。该经销商的违约行为,也反映出其在车辆销售过程中的强势地位。面对车辆销售过程中“消费信息及技术水平的不对称”,消费者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找消保委投诉。

  处理结果:

  日前,李女士已经与该经销商达成一致意见:经销商在4月15日前必须交车,否则赔偿消费者每天500元的经济损失。双方已将该条款写进购车合同。

  -记者观点

  从口头承诺不算数,再到合同约定“乱践踏”,经销商在车辆销售过程中的强势地位显现无疑。虽说汽车消费已经进入买方市场,但是在经销商的技术优势以及不透明的消费信息面前,消费者的“上帝”地位还只是徒有虚名。面对这种消费地位不对称的现状,完善的购车合同是消费者日后维权的重要武器。(李进)

【编辑:赵婕
    ----- 汽车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