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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合同正式实施:同一故障屡修不好汽修厂买单

2008年04月09日 10:25 来源:北京晨报 发表评论

  汽修厂应使用合格或双方约定的零件,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修理方应当联系经顾客认可的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

  昨天,捷达车主邱涛和北京庆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全市首份《汽车维修合同》,标志着该示范文本正式在全市推广。

  据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介绍,2006年全国各级消协受理的汽车类投诉同比上升了15.9%,在所有投诉中增幅位列第三。汽车维修业存在着无证无照经营、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过程不透明、故障诊断不清、夸大故障等问题。在发生纠纷后,双方都无法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为减少修车带来的扯皮纠纷,市工商局与市运输管理局指导丰台工商分局制定了《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范本。合同范本主要适用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

  ●争议点一:用假配件须担赔偿责任

  零件是车主和修理厂发生矛盾的主要因素之一,文本中要求双方明确维修材料属于“原厂件”、“副厂件”或“修复件”,并注明是消费者自备的材料还是维修企业提供的材料。关于论证稿中提到使用假配件修车的问题,正式合同规定,承修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影响托修方使用车辆的,还要按迟延交车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针对争议较多的自带维修材料问题,范本写明车主自备维修材料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争议点二:同一故障两次以上无偿返修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承修方应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托修车辆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联系托修方认可的其他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并承担修理费用。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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