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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4大变化影响钱袋

2008年12月25日 14:10 来源:华商报 发表评论

  明年元旦起,全国将统一实施公安部修订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届时,目前正在执行的原规定将同时废止。记者采访有关人士获悉,新老规定之间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到开车人的“钱袋子”等切身利益。

  变化一:轻微事故不撤离,造成交通堵塞处200元罚款

  南京市交管局事故科李成对记者说,原规定虽说也要求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事故,但无强制性规定。

  新规则作出了具体处罚:对因未自行撤离现场而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查处。

  举例来说,一个驾驶人因在路口变道被另一辆车碰擦,随后又与对方争执不休而未自行撤离现场,导致路口交通堵塞。那么,这个驾驶人首先要被罚款200元,其次还要因为违法变道而受到罚款100元并记2分。假如双方及时撤离,那么双方可事后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去处理,也就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变化二:先协商再撤离→先撤离再协商

  在轻微事故的自行协商处理上,原来的程序是当事人在现场先写协议书或文字记录并共同签名,然后撤离现场。

  李成说,新规定则相反,要求对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然后再进行协商。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撤离现场后,直接前往理赔中心处理。这种程序上的颠倒,目的是为尽快恢复交通。

  变化三:先救伤员再警戒→先警戒再救伤员

  在交警对事故现场的处置上,原来的程序是首先组织抢救伤员,第二步是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新规则相反,要求先设警戒区,第二步再组织抢救伤员。

  李成说,在步骤上作出调整,意在避免因围观、现场混乱等因素发生二次事故,减少交通事故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而目前在实际执法中,交警其实是警戒和救治伤员同步进行。

  变化四:有异议上法院→有异议向上级交警部门复核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或者信访途径来反映。新规则更为人性化,持有异议者,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天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编辑:王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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