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别沦为地方保护主义的“打手”——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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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别沦为地方保护主义的“打手”

2010年07月30日 13:31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被网上通缉一案,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最终以遂昌县公安局撤销通缉和道歉而草草告终,仅仅因为转帖仇子明的文章就被刑拘的杭州居民翁安余也同时被释放。

  但很显然,事情至此并未画上真正的句号,作为事主方的《经济观察报》,在肯定遂昌县公安局的决定的同时,保留了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的权利;对于遂昌县公安局而言,以执法部门的身份而公然违法通缉记者,虽然上级机关表示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作为一个司法机关,其形象却变得如此的模糊和扑朔迷离;同样,作为事件焦点的凯恩股份,因为本次事件,不仅内幕交易的嫌疑更重,其作为公众公司的形象也染上了浓墨重彩的“黑色”。

  我们相信,在这个事件背后,还有更多的发挥更重大作用的地方“相关部门”并没有露面,但这已经足够。因为尽管我们相信,遂昌县公安局这次通缉记者的行为可能不全是“自选动作”,但一个司法机关如此夸张地炫耀司法公权力,除了打压舆论的监督之外,我们更多的是看到,某些地方司法机关在某种程度上面临着成为地方保护主义“打手”的危险。

  以公安机关为例,因为其既是一级司法机关,又是地方政府的所属部门,这种双重身份更是决定了其对地方的依附比法院、检察院要更大一点,这不仅是赖以运转的财政资源由当地政府划拨。这样,公安在地方“出事”的时候义不容辞地维护地方利益,就成了最符合逻辑的结果。在地方利益之下,司法权自然就成为“保护伞”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

  以凯恩股份为例,公安机关在没有调查记者的报道是否属实的情况下,就按照既定的逻辑直接网上“抓人”,而且连一个转帖者都严惩不贷,其下手之稳狠,程序之娴熟,令人不寒而栗。我们总是在说,司法是维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内在品质和价值追求,是社会、公民对法治的期望和信心。英国思想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弄脏了水源。”而站在转型期的中国而言,如果司法不仅不能秉持正义,反而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黑哨”,那么某些地方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将直接摧毁市场理性。暂且不论《经济观察报》记者的调查文章是否属实,但就程序正义而言,对此应该有一个起码的尊重公理的调查过程和交代,而遂昌县公安局如此的迫不及待,如此的图穷匕见,如此的践踏法治,如此的恣意公权,摧毁的不仅是市场理性,而是对整个司法和公权力的基本信仰。

  当然,就人类司法制度变迁的历史而言,无论在什么形态的社会里,地方政府都会采取措施保护当地利益。但是我们看到,在欧美等地区,曾经一度,司法也沦为了地方保护的工具。而“仇子明案”在我国并非个案,在某些地方政府的治理史上,所谓“防火、防盗、防记者”足以载入转型的史册,对于舆论的监督,我们地方的相关部门不仅不创造监督条件,反而是设置种种障碍,并不惜以公权力作为威慑的工具,其不过是我国转型时期诸多地方保护主义侵害国家法治尊严的普通案例之一。

  我们知道,对于一个法治国家而言,有信仰和职业尊严的司法队伍处于国家机构和市民社会的衔接部位,起着法治秩序安全阀的作用,从而能够有效地防止地方对公众监督权的戕害,从而使得法治和司法获得社会足够的敬畏。然而,在时下中国,就是和地方关系不很紧密的法院、检察院,在某种程度上都成为了地方政府的注脚,遑论作为地方政府一级部门的公安机关了。因此,防止“仇子明案”屡屡上演的关键依然是司法权如何与地方真正切割,司法如何懂得公正的价值与要义。

  经济学家吴敬琏曾经说过,“实行法治,即符合公认正义的法律(善法)统治,是发达市场经济共有的特征。法治不但具有值得追求的普世价值,而是非人格化交换占据市场经济的必须制度支撑”。没有了法治的支撑,公权力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地方保护就会让公权力恣意炫耀威力。 (马光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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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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