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商标申请及使用上将受到严格限制,但长期以来,众多企业却热衷于以“国烟”、“国酒”等宣传用语来提升品牌形象。
国家工商总局不断地规范广告和商标的相关规定,对于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维护国家威信,防止因不规范注册行为影响国家信誉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在中国酒业,‘文化造假’已经是一种企业惯用的营销方式。‘吹牛’现象广泛存在于企业历史、产品典故、获奖情况中。我只能建议消费者,别管广告怎么说,只管酒好不好喝,这才是根本。”有业内人士这样说。
“国酒”、“国烟”、“国茶”,这些以“国”字头为提法的商品往往被笼罩上一层神圣的光环,也容易被消费者视为高品质的象征。然而,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新规,对以“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将严格限制。
审查标准从严限制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其网站发布《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下称《标准》),依据《商标法》规定,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进行从严审查。其中规定,对于“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含有“中国”字样的商标申请,申请商标和申请人则需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标准》指出,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品牌宣传打“擦边球”
虽然在商标申请及使用上将受到严格限制,但长期以来,众多企业却热衷于以“国烟”、“国酒”等宣传用语来提升品牌形象。
以贵州茅台为例,由于长期的历史文化积淀及宣传攻势,其“国酒”形象已深入人心。然而,记者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查询,贵州茅台于2001年9月13日申请的申请号为1991120和1991122的“国酒茅台”商标状态均显示“商标已无效”。2006年8月1日申请的申请号为5514889的“国酒茅台”商标也显示“商标已无效”,商标流程显示为“驳回复审”。
由此可见,从法律角度,目前官方没有批准“国酒茅台”的商标,茅台并不拥有“国酒”这一称号的独一性。但分析人士指出,“国酒茅台”对于茅台来说只是一种附加值,茅台酒的高端形象已经形成了人们对它的心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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