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之争折射家族企业治理窘境(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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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之争折射家族企业治理窘境(2)

2010年08月26日 14:21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享有选举和更换董事的职权。而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因此,尽管当时黄光裕家族占有国美33.98%的股权,是国美的第一大股东,也无权单独决定董事的任免,必须得到其他足够股东的认可,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来任免董事。

  公司能否起诉控股股东、董事

  今年8月5日,国美公司在香港高等法院对原董事长黄光裕提起诉讼,以黄光裕在2008年1月及2月前后回购公司股份违反了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信任为由,向黄光裕寻求赔偿。陈晓掌控的国美董事会能否起诉黄光裕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公司高管用公司的钱回购公司的股票,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那么公司有权提起诉讼,维护股东利益。姑且不管国美起诉黄光裕的理由真实性如何,但国美公司有权以黄光裕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起诉。

  董事长获刑如何保障股东权益

  黄光裕曾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亿元。如适用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其在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期间,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黄光裕仍可行使股东权利,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观察

  家族企业与职业经理人 在博弈中能否实现共赢?

  国美控制权之争,暴露了中国家族企业转型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风险,即职业经理人和外部战略投资者结盟,与创业家族争夺控制权。

  创业家族的优势是在长期创业中积累下来的威望、人脉和经验;职业经理人与外部战略投资者的优势则是熟悉现代企业管理、资本市场游戏规则和法律。

  家族企业应对转型风险,有赖于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适度授权、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同时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企业才能在博弈中谋求共赢。因此,对于国美管理层高管和股东而言,双方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应是最佳选择。

  有分析人士认为,在这场两个人的激烈斗争背后,折射的是一个家族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与董事会的斗争。如果投资者反对,黄光裕将面临失败,国美可能从家族控制公司转变为一家控制权较分散的上市公司,而这正是外资股东所希望的。尽管现在多数投资者会做何种选择仍未可知,但是股东的表决结果,可能会决定作为中国最大家电零售连锁企业之一的国美的前途,也可能有助于一个个人色彩较强的民营企业形成一种新的公司文化。笔者认为,不论胜负如何,都必须明确一点,上市公司可以是家族所有,但公司治理必须告别家族式思维模式。(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巴晶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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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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