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臣也坦承,不依托当地工会组织的维权渠道、资源和经验,开展异地维权,势必影响维权效果,且容易造成维权成本增加和资源浪费。
恶意欠薪入罪
多数媒体和受访专家认为,工会异地维权只是权宜之计,必须要从源头上遏制欠薪行为。
引人关注的是,李守镇在会上重申了全总对“恶意欠薪罪”纳入刑法的态度。他认为农民工讨薪难、维权难事件频发主要是由于欠薪现象长期得不到根治,而关键在于企业主欠薪成本低,惩治尚未触及其“痛点”,因而应加大对欠薪者的惩罚力度。
恶意欠薪入罪的呼声由来已久。早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执法检查组赴深圳市检查《劳动法》贯彻实施情况时,深圳市有关部门就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之后针对因欠薪而引发的恶性事件,人大代表、劳动部门的官员以及部分学者多有动议。
今年两会期间全总副主席张鸣起呼吁应该在刑法中设立恶意欠薪罪,“对欠薪逃逸这样的恶意欠薪要加重处罚的力度,增加违法的成本”。这在代表中间引发一片热议,很多人赞同,也有人反对。
据媒体报道,作为全国3个农民工代表之一的朱雪芹指出,餐饮和建筑这两大农民工集聚行业欠薪现象比较严重。朱雪芹希望国家能将欠薪罪立法纳入议程,“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最过硬、最有效的方式”。
五个月之后的8月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了“恶意欠薪罪”罪名。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证实了这一消息。
草案规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草案还特别强调,若恶意欠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是 “恶意欠薪”入刑的反对者之一,她认为刑事法律不允许随意扩大追究民事责任的范围,并且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明确指出“任何人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如何界定“恶意”显得十分重要。这次她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在公诉之前支付报酬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草案这一表述更为客观,“这样我们意见就不大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则认为,应该把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由提起公诉前提前到立案前,否则就与目前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措施和考核标准有冲突,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杨燕绥说,“恶意欠薪”入刑在农民工维权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防止企业恶意欠薪将有很大帮助。不过她也提出,即便恶意欠薪纳入刑法,如何界定还需相关法律严格解释。
在大力推动“恶意欠薪”入刑之外,全总表示今年下半年将加强与政府劳动、公安、建设等部门的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治理企业拖欠工资和欠薪逃匿等问题,对于农民工在工资发放、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各地工会将与政府有关部门快速联动,就地维权。
“全总已经有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不仅是讨薪,还有集体谈判等等一系列举措,但是要把农民工纳入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工会维权机制当中,不要把农民工变成局外人。”杨燕绥如此提醒。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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