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跨国商业贿赂的瓶颈不在立法在司法——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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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跨国商业贿赂的瓶颈不在立法在司法

2010年09月14日 09:32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005年6月和7月,就天津德普公司在中国行贿国有医院医生行为在美国受罚案,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提请政府制订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以维护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他的提议得到国家领导人两次批示,并促成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成立。不过,据媒体报道,监察部外事局副局长孔祥仁透露,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想要单独出台反跨国商业贿赂法的可能性不大。目前中纪委、监察部正在与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接触,考虑在下一次刑法的法条修正过程中,将跨国商业贿赂纳入其中。

  无论是国内形势还是国际上趋势来看,制定一部反跨国商业贿赂法或者刑法中将跨国商业贿赂纳入其中都很有必要。从国内形势看,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外资大量进入中国,跨国公司在中国商业贿赂呈泛滥之势,这些年,沃尔玛、阿尔卡特———朗讯、IB M 、德普、西门子等在内的知名跨国企业都卷入涉华商业贿赂案件。从国际上来看,打击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是各国立法和司法机关的共识,其中以美国在1977年制定的《海外反腐败法》最为知名,这部法律严禁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美国司法机关依据此部法律对多个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进行了调查,其中近年来美国司法部对美国控制组件公司的调查为国人家喻户晓。因此,制定相关的反跨国商业贿赂法案,对于遏制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以及与国际法治接轨,确有必要。

  但若以为目前我们打击跨国商业贿赂的瓶颈在于缺乏一部反跨国商业贿赂法律,那就贻笑大方了。跨国商业贿赂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为跨国公司向中国官员行贿,另一种是中国的公司在国外向其他国家的官员行贿。在目前而言,跨国商业贿赂中最严重的当属于跨国公司对中国官员的行贿,大量的报道揭示了这一点,并且这种行贿危害最大,因为它不仅破坏了中国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腐蚀了官员,破坏了我们廉政制度。而中国公司在国外的行贿,目前见诸报道很少,且对于中国来说,相对危害并不那么大,它只是扰乱了所在国的经济秩序。

  恰恰是对于第一种也就是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犯罪,绝大多数情况是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诸多对付商业贿赂的罪名,同时,刑法对于管辖也规定了“属人”、“属地”等多种管辖原则,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行贿受中国法律管辖,中国官员在国外接受贿赂同样受到中国法律的管辖。相对而言,中国公司在国外行贿外国官员,目前倒是存在空白。

  然而,恰恰是在有法可依的领域,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泛滥成灾。媒体和美国等国司法部门披露的多起在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绝少见有关官员被查处,原因不在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而是在于司法机关的按兵不动。典型的如美国控制组件在华行贿案,去年媒体铺天盖地地报道后,仅见相关涉案国企出来声称经调查没有发现有员工涉及行贿案,没有一家司法机关启动对涉案公司的司法调查程序。今年7月,媒体再次报道,从美国司法部获得的一份文件显示,数十家中国企业卷入该案,仅大型央企或其旗下企业就超过10家,该文件还详细披露了各家公司涉及的受贿金额及具体的受贿人名单。但即便如此,仍然不见司法机关出来进行调查。

  可见,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不是个理论问题,而一个实践问题,主要不在于立法问题,而在于司法行动问题。如果依据现有的法律,我们能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却坐视不管,却忙着制定一部反跨国商业贿赂法,那么这部法律一出台就可能束之高阁,那就不仅让司法机关蒙羞,也顺便赔上了立法机关的公信。

  (杨涛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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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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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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