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说已发货,快递说没截留,买家说收到的是空盒……今年8月19日,本报曾报道过数名消费者网购手机遭遇“空盒罗生门”的事件。此事的发生,与买家先签字后验收大有关系。昨天,记者从市消保委与市邮政管理局共同召开的“快递服务规范推进会”上了解到,“先签字后验收”的快递业潜规则已开始被打破,而快递业内存在的其他一些不合理的条款也正在着手整改中。
【分析】快递行业“霸王”条款很多
昨天的会议上,华东政法大学傅鼎生教授细数了快递服务详情单上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他表示,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五条,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如《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一些快递合同格式条款存在诸多的不合理,如其中的限制赔偿金额、限制索赔时效、随意扩大不可抗力范围、排除消费者诉讼管辖选择权等条款是无效的。
记者在业内通行的《快递服务协议》上看到,快递业自行拟了很多规定,如“自寄件人提供自快件交寄之日起三个月内的查询服务,逾期视为送达”、“未保价快件损毁和丢失的,按照快件资费的五倍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快件经收件人或代收人签字或签章后,视为快件已经送达”等等。对此,傅鼎生教授结合《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详解,上述这些条款都是不合理的。
【建议】签字栏设“收到”和“验收”
在快递件签收的问题上,各方争议最多。有消费者认为应该先验收再签字,才能保障自身权益,而有快递公司则表示自己只是负责运送货品,有时货品不对并非快递公司的责任。
对此,专家认为,由于法院将签字作为送达的证据,因此消费者慎重签字是有道理的。如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和快递的双方权益?傅鼎生教授建议,在收件单上设计两栏签字,一栏为“收到”签字,另一栏为“验收”签字;同时他还指出,快递企业应履行告知消费者“先验收再签字”的主动提示义务。
“的确有时候,快递公司只担任运送工作。但现在更多快递公司不仅负责运送,还同时承担着代理的工作,即代理出卖方支付标的,是双重身份。”傅鼎生教授表示,不同身份的快递公司,责任不一样,但是消费者却无法辨别,在这个问题上,建议行业协会尽快督促快递公司做好标识工作,让消费者能够一目了然快递公司的具体职能。
数据
1至8月快递投诉较去年同期翻番
签字后才发觉货品少了没了;昂贵的物品被快递公司弄丢了却只赔了极少的钱;快递久久送不到,消费者却去查时却被告知已超过时间……不少消费者遇到过这样的问题。记者从市消保委了解到,今年以来,消费者对于快递服务的投诉又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今年1至8月,市消保委共受理快递类投诉2608件,去年同期为1228件,同比增长112.38%。
从消费者投诉反映的问题来看,快递服务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快递件遗失缺损、延期送达、赔偿纠纷、签收环节不规范、服务态度差等方面。市消保委经过论证分析后认为,快递服务详情单中的格式条款以及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导致上述消费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消保委
尽快规范签收流程
市消保委副主任兼秘书长赵皎黎建议快递企业进一步规范快递详情单和签收流程。首先,快递企业应该对提供服务过程中不规范的行为进行自查,积极完善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其次,快递企业对快递详情单中消费者投诉较多的、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内容,如限制赔偿、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条款进行修改。对于签收环节争议较多的情况,设计出更为合法合理并为广大消费者接受的签收程序,改变“先签字、后验货”以及“先付货款、再验货”等做法。
市消保委建议整个快递行业能够规范自身行为,并将向人大提交立法规范快递行业的建议。会后,消保委将继续跟踪上述问题的整改情况。
>>快递行业协会
将加强行业自律
市邮政管理局局长李惠德在昨天的会议上指出,快递企业应依法规范经营,对快递详情单上的格式条款以及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快递企业应及时予以整改。
市快递行业协会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快递服务规范和行业自律。目前,上海圆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盛彤实业有限公司(申通快递)已表示将对自身行为展开自查,不规范之处将及时整改。(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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