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龙告浪莎侵权案开庭 浪莎:我的"成龙"没问题——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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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龙告浪莎侵权案开庭 浪莎:我的"成龙"没问题

2010年10月29日 09:26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标的2000万元的“成龙状告浪莎侵权案”前天开庭

  代理律师向记者展示了一张“授权示意图”,质疑成龙多方授权

  10月27日上午9点半,“成龙状告浪莎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官作出“休庭、择日再审”的决定。

  此前,成龙本人曾在10月24日发表一份公开声明,称自己多年来饱受侵权之苦,一直是“能忍则忍”,但这一次,“我意挺身而出”,并委托自己在大陆地区全权且唯一代表的形象授权方——艺房紫(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打一场久违的官司”。

  面对成龙方面的指责,一直沉默的浪莎集团昨天首度作出回应:他们认为,浪莎使用成龙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完全合规合法。

  事件回顾

  据媒体报道:2007年5月,艺房紫公司发现,在未经自己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浪莎使用成龙形象制作了“擎天柱”广告,并用于浪莎男袜的包装宣传上。

  2007年11月26日,艺房紫公司致函浪莎,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07年12月6日,浪莎回函。艺房紫公司称,浪莎在回函中就侵权行为进行了道歉,并承诺将以公开方式澄清事实、赔偿损失等,但一直没有履行。于是,艺房紫公司将浪莎和销售涉案产品的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告上法庭,索赔2000万元。

  2010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浪莎回应

  合法性:授权从另一公司获得,耗资218万元

  浪莎方面承认,并未直接与成龙本人或艺房紫公司接触,只是通过广告公司接洽,但他们强调,自己同样获得了合法授权。

  为了清楚展示浪莎获得授权的过程,浪莎的代理律师朱新民展示了一幅示意图(详见右图)。

  朱新民说,浪莎的授权方为“得意龙”公司,“得意龙”的授权方为中国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再往上则是成龙在维京半岛注册的“杰克”公司(Jackie&JJ International Limited)。

  “杰克公司是成龙肖像使用权的授权方,这点对方律师没有提出质疑。那么艺房紫公司显然不能作为成龙先生的全权且唯一代表。”朱新民说,“多头授权才是这次问题的根源。”

  “浪莎支付了218万元使用费,获得了得意龙品牌运动袜的生产资格。”朱新民表示,如果成龙方面对成龙肖像权及姓名权授权有异议,应该找得意龙公司,而非浪莎。

  使用范围:涉案产品上,同时有“得意龙”和“浪莎”

  艺房紫公司称,2007年5月即发现浪莎侵权,但朱新民称,他们是同年10月才开始使用成龙肖像的。

  “2007年8月,浪莎和得意龙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限到2010年8月14日。”朱新民说,合同中规定,浪莎在大陆地区可以使用“得意龙”商标,并有权在该品牌袜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上,使用“得意龙”代言人成龙的形象。

  “浪莎并没有违法这一规定。”朱律师展示了涉嫌侵权的商品,在红色为主基调的运动袜包装袋上,同时出现了“得意龙”和“浪莎袜业出品”字样,而成龙照片旁标注有“得意龙形象大使”字样。

  赔偿金额:索赔2000万元没有依据

  针对艺房紫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的诉讼请求,浪莎也提出了质疑。

  朱新民说,在艺房紫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上显示,成龙2008年为国内某企业代言速冻食品的费用为人民币600万元,2009年为某电动车企业代言费用为800万元港币,同年为某知名饮料代言费用为900万元。

  “但根据我们搜集到的证据,号称成龙先生大陆地区全权且唯一代表的艺房紫公司,2008年度的利润总额为负42万余元,而收入则为0。”

  朱新民表示,艺房紫公司前后矛盾,索赔2000万元没有依据。

  艺房紫公司保持沉默

  昨天晚上,记者联系了艺房紫公司的代理律师栗健。

  栗健表示,针对该案,大家各有各的想法,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他不方便表达个人意见。

  艺房紫公司的企业秘书张志强则表示,他和这件事情没有关系,不愿发表看法。见习记者 贝远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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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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