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曲美”产品陆续下架 生产商咬定零赔偿——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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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曲美”产品陆续下架 生产商咬定零赔偿

2010年11月03日 09:07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010年10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国内众多减肥产品所含的西布曲明成分正式提出禁用,要求“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公告还将十数家将该处方药成分配入非处方药减肥产品使用的产品名称一同公示。

  这些产品的生产公司分别是:曲美(太极集团)、澳曲轻(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可秀(韩国健康纤体株式会社)、奥丽那(江苏联环药业有限公司)、曲景 (山西同达药业有限公司)、新芬美琳(四平埃默药业有限公司)、希青(江苏先声汉合制药有限公司)、申之花(上海仁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衡韵 (华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苗乐(万基集团申威药业)、曲婷(西安圣威制药有限公司)、亭立(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赛斯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浦秀(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诺美亭(美国雅培公司)。

  问题产品已开始下架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家上榜企业已陆续将产品进行下架处理及原价退货,不过需消费者凭小票前往相关药店退款。此外,对服用上述减肥药可能产生心血管疾病的赔偿并不包括在其中。

  对于已经被定性的西布曲明可致严重心血管疾病的事实,众多生产企业目前集体实行的“零赔偿”政策是否合规?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仪对此明确表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企业不仅应该实行退货,甚至应该进行双倍赔偿。因为这些减肥产品的生产企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既然含有西药处方药成分,为何还要向减肥药中添加呢?生产经营者把这个成分配入药中便有义务告知消费者,现在造成的这些情况和后果完全是可以预见的,是取决于企业是否告知的问题。按照消法第49条:应承担退货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双倍赔偿。可以想见,如果提前告知消费者其中有这种处方药成分,说不定消费者就不买了。”

  对于赔偿取证方面,武高仪表示:“侵权责任——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当中还牵涉到可显现和不可显现的问题。在现行法律下,消费者若无问题显现,要提出侵权赔偿是有一定困难的。只有当症状显现并能证明是与使用该药物有关,才能提出有效的赔偿。”

  此外,武高仪还认为,虽然现在消费者凭借小票可以去退货,但有些消费者已使用该类产品多年,小票遗失了,这些情况该如何鉴定?“我认为不能把证据仅限于小票,不能排除取信其他证据,否则就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给企业留下可以钻的空子。”

  企业称按国标生产

  记者致电上榜企业中的西安圣威制药有限公司,公司销售部朱先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现在含有西布曲明的产品确实不能销售了,此前购买了曲婷的消费者可以凭小票直接退货。现在公司方面还不能保证市面上已经完全没有曲婷减肥产品了,只能说正处于下架的阶段。”

  朱先生还表示,公司销售曲婷至今将近6年,还没有出现过发生疾病的情况,因此暂时还没有考虑过赔偿机制。

  同样的说法还来自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据公司销售部陈小姐告诉记者:“目前已经通知客户将产品下架了。由于公司2010年并没有生产这个产品,因此下架前销售的产品可能是2009年客户手中存有的少量货物。”陈小姐表示,公告一出来后,药监局已经和公司进行了沟通,企业也在第一时间与客户进行了联系,商量下架的事情。“对于赔偿的事情,我认为并不存在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因为公司之前一直是按照国内标准来生产的。”(陈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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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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