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23日发布公告,决定在13家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试点对象是部分中央企业位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新技术和院所转制企业,但上市公司及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暂不参与试点。
激励对象不包括央企负责人
分红权激励是企业股东将部分分配利润奖励给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管理骨干的一种激励方式。与股权激励是一个长期激励不同,分红激励是短期的,更像是分享企业盈利利润,类似于年终分红。国资委表示,中央企业是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的重要力量,该试点计划符合中央企业做强做大的实际需求,有利于提高中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公告称,此次分红权激励试点主要采取岗位分红权和项目收益分红两种方式。国资委规定,此次试点的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分红权激励。中央企业负责人暂不纳入分红权激励范围。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不得参与试点企业的分红权激励。
分红激励的受益人应是科技成果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核心技术人员,项目产业化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并且规定激励对象个人所获激励原则上不超过激励总额的30%。
激励方案有效期为3年。激励对象将接受严格考核,对于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将终止其分红权激励资格。
企业自定方案后报批
根据试点公告,具体激励企业由各中央企业自己申报,激励方案也由试点企业自己制定。但国资委规定,试点企业拟订激励方案,应当通过职工大会、职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激励方案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讨论通过,申报材料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后报送国资委,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国资委表示央企也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激励方案的制定。
对此,就有分析人士认为激励方案本身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具体执行中能否听取大多数人意见,维护公平,避免成为少数人受益的工具非常重要。
声音
公众应有权监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苏培科表示,分红激励确实有利于激发科技人员的技术创新,但是如何在执行中做到公平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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