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还没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即使在必要时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也不会改变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定价的自主权。”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文,希望社会各方面正确看待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积极支持政府为抑制价格上涨较快势头所开展的各项工作。
发改委指出,近期经过各方面的积极努力,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还没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国务院日前下发《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称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可以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对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要有正确的认识和准确的理解。发改委进一步解释称,我们的目的是为了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另外,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发改委补充表示,即使在必要时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也不会改变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定价的自主权,不会影响企业的一般生产经营活动,更不是向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回归。“同时,这种干预措施也只是暂时性、辅助性的。”
新世纪以来,针对2003年“非典”时期部分中药材和消毒用品价格暴涨,以及2008年初少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过快上涨,中央政府曾先后两次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对稳定市场价格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地采取切实措施稳物价保民生
记者昨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近日各地积极行动,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减负清费、加强价格调控监管等四方面采取切实措施稳物价保民生。
在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方面,各地均对完善和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提出了要求和部署,并制订了相应的市场保供措施。
在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方面,各地陆续出台了对优抚对象、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等发放临时生活补贴措施,标准在每人每月10元—30元不等。各地还积极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江苏、浙江等已建立机制的省份也已适时提高了相应的保障标准。
在减负清费方面,各省均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自2010年12月1日起,将免收鲜活农产品通行费范围扩大到所有收费公路,并新增了马铃薯、甘薯、鲜玉米、鲜花生等四个品种。
在加强价格调控监管方面,各地均提出要把握好政府管理价格的调整时机和力度,审慎出台政府调价项目。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省份,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蔬菜等农业生产、补贴低收入群体生活。记者 吴婷 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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