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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方源股改:原股东变现离市承诺补差成一纸空文(2)

2010年12月02日 10:0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010年4月20日,自然人林欢以1360万元拍得了许志榕持有的ST方源300万股限售流通股及该股份从2009年8月27日起至2010年4月20日的孳息。2010年6月28日,广州越秀区法院将许志榕持有的ST方源近1092万股限售流通股,划转至受让人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大成)名下。2010年6月11日,许志榕持有的ST方源限售流通股除司法拍卖外,剩余的966万股也通过司法程序划转出去:466万股划转至黄铮名下;200万股划转至吴伟英名下;300万股划转至吴为荣名下。

  经过这些司法程序,股改最初承诺人在未兑现承诺的情况下,按照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承诺人改为继受其股份的珠海华信、辽源大成及林欢、黄铮、吴伟英、吴为荣。

  但截至2010年9月3日,股改承诺期满,依据公开资料,除珠海华信按其补充承诺支付先期履行款项3000万元之外,辽源大成、林欢等自然人未按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

  五方责任人应受处罚

  首先,勋达投资、许志榕未履行股改承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勋达投资系麦校勋一人投资的公司,麦校勋身为公司董事长、许志榕身为董事,两人未尽董事忠实义务;第三,珠海华信、辽源大成及林欢等自然人受让非流通股股权后,曾公开声明代履行股改承诺而未完全履行,也已构成违约;第四,ST方源高管没有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勋达投资及许志榕的限售股份,事先未要求担保、事后未采取保全等法律措施,致使股改承诺落空,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平安证券作为保荐人,未尽到保荐义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受处罚。

  除以上显而易见的相关人,应承担行政责任及向流通股股东赔偿的民事责任外,张远忠认为有两点值得关注。

  第一点,勋达投资及许志榕的行为涉嫌欺诈。既然他们的股权有缺陷,随时可能因司法程序被转让,在未采取任何担保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不可轻言承诺,但是,他们通过做出几乎不可能完成的承诺获取大量限售流通股,致使股改承诺根本不可能实现。

  第二点,是注入的方达环宇问题。依据股改说明书,方达环宇是一份绝对的优质资产。该公司在被注入ST方源之后的两年内,确实实现了预测的盈利,2008年实际净利润达到1.2亿元。但是,2009年方达环宇却发生了巨额亏损,净亏损达5.382亿元,与之前几年的情况截然相反、落差巨大。对此,ST方源2009年的年度报告显示:“子公司生产经营瘫痪,无主营业务”。为什么自2005年直到2008年一直盈利且获利颇丰的方达环宇,如何到了2009年就“生产经营瘫痪,无主营业务”了?既如此,当初为什么注入ST方源?抑或就是通过在财务上做了手脚?需要调查。(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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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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