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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开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010年12月02日 10:29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内外资企业不平等税收待遇全面终止,不会给外企带来过重税负

  从昨天开始,20多年来“内外有别”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制度终止。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国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税制全面统一。昨天记者从北京市地税局了解到,本市将按规定对外企和外籍个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征收。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纳税人在东城区、西城区、原崇文区、原宣武区范围内,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以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西站地区范围内的,税率为7%。纳税人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纳税人在本市除上述行政区划之外的其他地区,税率为1%。

  地税部门明确:两种情况可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是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二是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此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建税的,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单位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扣(收)缴。

  据了解,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由于符合减免规定而退还的“三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但这种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成为公平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

  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会给外资企业带来过重税负,也不会对本市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

  据业内专家分析,自2009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我国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其中包括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此外,我国社会稳定,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期,消费市场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诸多有利因素对外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其负担,而是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投资环境。(记者窦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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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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