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徐州12月7日电 (李东艳 佟研)儿子下班途中失踪,经公安部门调解,父母与工厂达成协议,九年内按月发放800元补助金,工厂却没有按约履行义务。日前,这对父母将该工厂诉至徐州市铜山区法院。经判决,工厂按约履行义务,从12月6日起生效。
何某夫妇的儿子在铜山某工厂打工,2007年4月的一天,何某夫妇的儿子在下班途中失踪。何某夫妇随即来到该厂并与工厂发生纠纷,后在公安部门的主持下与工厂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自2007年7月起,工厂每月支付何某夫妇补助金800元,至2016年6月止。协议签订后,工厂没有履行给付义务。为此,何某夫妇将该工厂诉至铜山法院要求其给付补偿金8万余元。
法庭上,工厂法定代表人、厂长陆某称,在协议上签字的是孙某,孙某仅是一名普通员工,即不是承包人也不是工厂的法人代表,而且协议上没有加盖该厂的公章,而加盖的是发票专用章,故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陆某早在2006年就将工厂租赁给私人经营,从没有授权任何人签订此协议,故工厂不应该承担责任。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和履行协议。厂长陆某虽将该厂出租于他人经营,但其已将工厂的公章和其他印鉴交给承包人,视为对承包人经营工厂的授权。何某夫妇与员工孙某签订协议时,是将该厂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以说工厂应当履行与何某夫妇签订的协议。员工孙某在协议上签字时,工厂的承包人在场,视为承包人同意该协议的内容和对孙某签订协议的授权。工厂承担责任后,其权利可根据与承包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另行主张。
据此,法院判决,铜山某工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某夫妇2007年7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补助费33600元;该厂自2011年1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何某夫妇补助费800元,直至20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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