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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涨价罚款上限大幅提高400万 定性恶意囤积(2)

2010年12月11日 09:12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经营者部分价格违法行为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价格违法罚款额度变化推动商品价格过快上涨可罚300万

  【原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新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可罚200万

  【原规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规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可罚500万

  【原规定】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规定】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

  今年7月,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因去年10月召集国内16个省区市上百家绿豆经销企业开会,串通涨价、哄抬绿豆价格,被价格主管处以3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处罚。

  此外,山东省物价局查处了某大蒜经销商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定最高处罚额度处以最高10万元罚款。

  >>保障措施

  全国价格大检查

  新规定公布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迅速组织开展市场价格检查,严查价格违法行为。不仅要查处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还要加强对行业协会、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监管,实现价格监督检查的全覆盖,不留监管空白。

  国家发改委将对违法行为认定、执法程序、处罚原则等作出细化规定,并将研究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有关部门还将定期公布典型案件,曝光违法行为,使违法经营者受到震慑,不敢再犯;警示其他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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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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