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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上演“国美式”股权之争

2010年12月16日 19:2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陈晓留任,黄光裕保股,国美股争对其内部而言,没有人笑到最后。这场商战,给业内外很多人上了生动一课。但是,旁观者在驻足国美观战之时,更应该考虑的问题是,如何解决“潜伏”在自己身边的“股争”。它不仅可能会导致“兄弟”成仇,更大的危机是它可能会导致企业的支离破碎。

  这对于一些改制并不彻底的原国有企业,更应当闻者足戒。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匡爱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世纪末本世纪初所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发展至今,不少遗留问题所产生的矛盾开始凸现。

  引起媒体普遍关注、至今仍在上演着的河北省保定市头号房地产公司——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远地产”)的大小股东股权之争,即是鲜明一例。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在当前我国公司法律框架下,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小股东在公司中是“弱势群体”,“话语权”“知情权”等都不易充分实现。而在中远地产,大股东自身维权亦出现困局,由此也体现了公司维权的两面性,引人深思。

  股权之析

  中远地产的前身是保定市城建开发总公司,为按企业管理的市直属正县级事业单位。目前该公司仍然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管理层)。2002年初,该企业经过改制,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定为2人以上50人以下。然而,如果改制前有能力参股的员工全部参股至现在的公司,股东人数将远超50人。据介绍,在这种背景下,包括河北省在内的不少省份,为了能够顺利改制,用成立“持股会”的形式来达到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

  中远地产的大部分内部职工参加了持股会,持股份占到了公司股本总额的94.6%。持股会成为一个股东,而且是该公司第一大股东。自然人股东师希明出资占公司总股本的2.4%,成为公司第一大自然人股东,并被选举为公司董事长,后又出任总经理。另有5个自然人股东出资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3%,分别出任公司副总经理等。

  如此,该公司共有7个股东,符合了公司法的规定。

  在持股会中,师希明也占最大的股份,为28%。按照职工内部持股会章程,师希明被选为持股会理事长,实际代表了持股会在公司股东会中的表决权。

  中远地产虽改制近十年,但至今也并不彻底。部分职工平均主义、大锅饭思想根深蒂固,难以转变,甚至直到今天,仍有职工认为自己是“国家公务员”。另一方面,该企业存在着责权利不明晰、不对等等现象,成为企业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发展的最大瓶颈,也为后来矛盾的发生和升级埋下隐患。

  由于改制企业的背景所决定,公司不得不接受一些政府委派的项目,占用了公司的大量资金,加上房地产开发的性质,大量的资金都集中到已开发项目中,使固定资产无法尽快变现。上述原因导致公司一直负债经营,未能向包括师希明本人在内的全体股东分红,作为公司股东的持股会也因此无法向全体会员分红,从而引起部分持股会会员对管理层的怀疑和不满。

  在这种背景下,中远地产的5名小股东中的4名——王文英、王恒郡、许栋梁、商合忠,联合公司的部分持股会会员计划更换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达到小股东实际控制公司管理权的目的。

  2010年3月,持股会部分职工会员成立了“维权小组”,以怀疑公司领导涉嫌贪污和挪用公司资产为名,开始频繁到相关政府部门上访,要求清查公司账目、更换董事长及总经理,同时“查封”了公司财务室和资料室,使得中远地产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月份,在保定市建设局的协调下,师希明自愿配合审计工作,“维权小组”聘请了河北中盛信达会计师事务所,对中远地产改制以来的所有账目进行了历时两个半月的审计。审计结果没有查出师希明存在贪污、挪用公司资产的情形。

  查账虽然告一段落,但矛盾还远远没有结束。在查账前后,师希明回家休养,中远地产的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而另一场“商战”却在酝酿当中。

  谁说了算

  师希明休养期间,因为公司还有很多对外业务,遂将公司公章和日常经营管理权分两次,委托给了上述4名同时兼任副总、董事的股东。在委托书中,约定了公章使用的范围和经营权委托的时限,即公章使用只涉及一般性事务且需经过董事长同意;委托权自师希明身体恢复健康时终止。

  此间,更换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一系列行动开始酝酿并实施。4月19日,4名小股东通知部分持股会会员组织召开了职工持股会,罢免了师希明的持股会理事长职务,小股东之一商合忠被推选为新的持股会理事长。根据持股会章程的规定,持股会应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会员通过。但实际上,该次持股会未让作为持股会理事长的师希明召集和主持,参加持股会会议的表决权数不到50%。

  如此以来,局面向何种方向发展,将难以预料。

  7月22日,4名小股东又以公司董事的名义通知师希明,将于8月2日召开董事会,要求公司董事会改选董事长、解聘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师希明接到通知后,于7月27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4位股东回函,在回函中,师希明称根据公司法第48条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4位董事只有召开董事会的提议权,但是开会的时间和议题应由董事长决定,所以他通知上述4位兼任董事的股东,于8月27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时,师希明还以董事长的名义通知4位股东,将在8月17日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8月2日,在4名董事组织的董事会开会前,师希明到达会议现场,他告诉4位董事,这个董事会是违法的,并在现场又通知了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开会时间。

  师希明在现场公开表示,自己身体已恢复健康,开始正式恢复工作,并要求收回公司经营管理权和公章。4名小股东和“维权小组”拒绝交回公章。另有职工则表示,当时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并都对现场的情况都进行了录像。

  董事会的最终结果是,师希明离场后,其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被罢免,商合忠被选举为新的董事长。在商合忠被选为董事长的当日,他们即向当地工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但随后被工商局驳回。

  也就是说,目前中远公司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仍然是师希明。在这种情况下,师希明希望对方能交回公章,但仍然遭到拒绝。因双方争议无法调和,师希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4位副总交回公司公章,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之后法院出具裁定书,裁定上述4位股东将公章交还给师希明。至今,4位股东未履行法院的裁定。

  就此,匡爱民认为,《公司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就是说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权和主持权由董事长行使。如果董事长不行使应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被推选的董事具有董事会的召集权和主持权后,还需再次通知其他董事,只有这样召开董事会会议程序才合法。如果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另外,匡爱民提出建议,所有股东不论大小都应该在法律的范畴内进行维权,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任何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的会议都会导致会议决议无效或是被撤销。

  8月17日的临时股东会,4位小股东没有参加,他们表示,如此做的理由是师希明已在8月2日被罢免了董事长,无权再主持股东会。中远地产的另一名小股东、师希明及公司职工持股会等三个股东参加了临时股东会。在会上,师希明代表了2.4%的个人股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又代表了94.6%的持股会股权,加上公司另一名小股东的股权,以绝对的表决权将前述4位小股东的董事资格取消,另行选举出了公司新的董事。

  同时,师希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8月2日的“董事会决议”。10月18日和11月5日,保定新市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

  诉讼中,师希明表示,作为中远地产董事长,在不存在不能履行和不履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的情形下,商合忠等人违反《公司法》第48条的规定,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剥夺了他作为董事长的合法权益。且上述董事会决议同时违反了《公司章程》第25条关于董事会会议召集、主持程序的规定。该公司章程第25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董事会召集程序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4名董事答辩认为,8月2日的董事会通知了师希明。会议召开当天,师希明按时到达会场,并表示拒绝召集和主持其他董事提议的董事会,表明董事长未履行职务,4位董事在这种情况下,才选举了公司新的董事长。并表示该次董事会的决议得到了大部分职工及持股会会员的支持。

  交叉诉讼,双方各执一词,纠纷尚未结束,对抗仍在进行。但一个很明显的结果是,在这场纷纷攘攘的矛盾过程中,中远地产业务停滞,营业执照不能工商年检,房地产开发资质也面临被注销的可能。一个在当地名噪一时的房产巨鳄,在股争之中,在内耗之中,风雨飘摇,前途未卜。记者 傅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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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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