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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车船税立法到治堵都离不开法治精神

2010年12月19日 10:29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近日向社会公布了公开征求车船税法草案意见的结果。结果显示,在收到的近10万条意见中,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意见占54.6%。这从一方面说明了“开门立法”的重要性;另外,也证明车船税法草案虽然在公布之前虽然征求了多个省区市、部委及厂家的意见,但未能通过媒体广征民意不能不说是一种缺失和遗憾。

  近期同样受到高度关注的是北京市有关部门针对治堵新政征求民意的举措。由于治堵政策征求意见稿涉及面比较宽泛,关键条款表述得不是很详细,因此民众意见也显得很分散:有认为公车改革应当加大力度的,有认为公交建设应当加快步伐的,有认为交通管理水平应上台阶的,有针对道路交通硬件设施建设的,也有针对表述模糊的“限行”“控制机动车增速”“收拥堵费”的。

  在记者看来,公共政策最重要的是遵循法治的精神。对于北京已经实施的尾号限行和有可能要实施的某些路段单双号限行,可以找到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四十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但是自从北京市先后实施单双号限行、尾号限行以来,一直没有权威立法部门对道交法的相关条款有没有如此大的“权力”进行解读。

  尤其是北京市从奥运会后开始执行的“五日制限行”,由于实施限行前未举行听证和公开征求民意,这一行政强制手段一直饱受争议。虽然曾经有人认为“五日制限行侵害了公民对机动车财产的使用权”实际上是对物权法的误读,但是,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公民对于全国性法律的理解是不是“误读”,究竟应当由谁作出最权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需要先搞清楚。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曾经对记者表示,无疑应当是全国人大相关部门。

  新华社驻外记者近期陆续发回日本、美国等国际大都市治理城市拥堵的文章。仔细分析“他山之石”,我们不难发现,汽车发达国家的治堵之道更多依靠的是市场化的调控手段、管理水平的提高、高科技的力量和制度设计的缜密,大规模使用限行、限购这些行政手段的几乎没有,个中原因值得相关部门深思。

  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老师曾经在北京奥运会后发表文章指出,“政府限车怎么会关涉侵犯私人财产呢?法理上很简单,因为它限制了财产的使用价值。”记者认为,北京奥运会后,法律界专家这种针对私家车使用权价值的法律质问是不容回避的。

  民众针对限行要不要返还部分车船税的质疑也是同样的道理。虽然近期有专家公开表示,限行不用退还按年缴纳的车船税,但矛盾的是奥运会后,政府部门曾经向被限行的车主退还过养路费、减征过车船税。据北京市交通委当时介绍,仅机动车在奥运期间单双号限行和奥运会后每周停驶一天的养路费返还总数就合计达15.18亿元,涉及机动车270万辆,其中私家车占80%。这无疑证明,私家车被限行所损失的财产使用权是存在的,也是完全可以被量化的,更是理应受到重视的,不能被治理拥堵这个冠冕堂皇的理由所淹没。(南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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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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