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如果一个出口商不能证明其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但是具备欧盟所规定的市场化水平,就根据“替代第三国”的生产成本和生产商自己的出口价格计算该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
三是如果出口商既不能证明其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也没有具备所谓的市场化水平,就不再对单个出口商分别确定税率,而是对所有来自同一个国家的产品适用同一个税率。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同一个国家的出口商之间的合作程度很高,平均出口价格就接近于出口价格;相反,如果他们之间的合作程度不高,那么平均出口价格就与单个的实际出口价格相去甚远。欧盟仅仅根据可获得的数据进行计算,不再考虑出口价格之间的差异。
长期以来,中国输欧的钢铁扣件一直遭受第三种待遇。这也正是欧盟对付中国产品的“算术”玄机所在。在这种情况下,用来计算中国产品生产成本的数据不是本土的,是第三国的;用来计算出口价格的数据也不是实际价格,是经过平均化的价格;在平均时,欧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选取数据。
其结果是,尽管中国的钢铁扣件出口价格本来很高,超过了生产成本,不存在倾销,但在欧盟的“算术”下,这些扣件存在倾销,必须征收反倾销税。
因此,中国在诉讼中坚持认为欧盟的“算术”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相关规定。欧盟反驳,参诉的第三方也各执一词。最后,专家组支持了中国的主张,欧盟在这方面败诉。
有成功也有遗憾。欧盟的“算术”还有其他很多招数。比如,在确定国内产业损害时,故意挑选对他们有利的国内产业,降低国内产业要求保护的门槛要求,有意夸大产业损害,不合理的数据折算方法,在调查程序上偏袒欧盟产业,等等。虽然中国在诉讼中对此也作为重点进行举证、论证,但最后专家组认为中国证明不充分,不予支持。
如何执行?
专家组裁决后,中欧双方是否会提起上诉目前尚不明确。不管上诉与否,笔者对本案的执行不敢抱乐观态度。
与以往起诉不同的是,中国在起诉本案时,已经明确要求专家组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自由裁量权,就如何使欧盟履行裁决提出明确的意见。换言之,要求专家组裁定欧盟立即撤销不符合条约的反倾销令。
但专家组引用以往的判例,证明专家组有权就某项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WTO条约规则作出裁决,却没有法定义务就如何履行裁决提出非常具体的建议,驳回了中国的诉求。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一个无奈的漏洞,为欧盟规避裁决提供了机会。
据中国商务部发布的信息,在此前的11月24日,欧委会贸易委员德古赫特就贸易救济问题在欧洲议会接受质询并发表讲话。其主要观点为:中国是不公平贸易的主要来源,必要时将坚决采取行动,包括反补贴调查;目前并无必要反思现有的贸易救济体制等等。
业界人士普遍认为,德古赫特上述讲话预示着欧委会将继续强化其贸易救济政策,中欧之间的贸易摩擦形势可能更加严峻,本案对欧盟反倾销体制影响不会太大。 (罗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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