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
(四)离境航班登机牌。
第二十三条 退税代理机构为境外旅客办理购物离境退税时,应当核对以下内容:
(一)申请购物离境退税的境外旅客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境外旅客身份信息是否相符;
(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是否经海关验核签章;
(三)退税物品购买日距离境日是否超过90天;
(四)境外旅客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是否超过183天。
第二十四条 退税代理机构对上述信息核对无误后,根据境外旅客自行选择的退税方式和币种,按照规定为境外旅客办理退税。
第二十五条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资金由退税代理机构先行向境外旅客垫付。
第二十六条 退税代理机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结算,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
(四)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退税代理机构申报的经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等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向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付,并将退付情况通报海南省财政厅。
第六章 信息传递与交换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实行计算机化管理,使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审核、审批离境退税相关事宜,并加强与退税定点商店、机场和退税代理机构的信息传递与交换。
第二十九条 退税定点商店通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并实时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机场根据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的需要,实时验证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提请验证的境外旅客的离境航班信息。
第三十一条 退税代理机构通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并实时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退税定点商店或退税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外籍旅客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 1月 1日起实施。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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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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