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价8000元黄金丢失只赔2000元”登上热搜 快递保价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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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价8000元黄金丢失只赔2000元”登上热搜 快递保价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

2022年09月15日 11:01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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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价8000元的黄金丢了只赔2000元?这一事件日前登上热搜榜首,引发了网友对快递保价规则的争论。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对于快递丢失或损坏,快递公司目前有三种赔付“方案”,但在面对消费者实际索赔时,快递公司的计算方式却超乎了索赔者的预计。

  快递保价纠纷再上热搜

  9月10日,杭州萧山的小刘通过顺丰同城业务寄送了价值8000元左右的20克黄金,并购买了价值8000元的保价服务。随后,小刘被告知该快件丢失。买了全额保价的小刘本应收到快递公司的全额赔付,但次日顺丰客服却表示只能赔付2000元。

  明明购买了足额的保价服务,却只赔偿不到四分之一的钱,而且说不出如此赔偿的理由,这让当事人表示难以接受。

  不过,此事发酵并登顶热搜后,顺丰同城9月13日回应称,其已第一时间协助客户报警,13日已按照8000元的保价金额全额先行赔付到账。经过警方调查寻找和各方配合努力,客户遗失的黄金已经找到。

  此事引发的热议却没有因此平息。有网友表示,快递员在知道物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自行拿走,是不是也只需要基于运费进行少量赔付?有网友调侃称,这不是寄快递,是快递公司来“进货”。更有网友质疑,是不是事情不闹上热搜就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那快递保价与否又有何意义?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近期,有多件用户寄递高价值物品,遭遇快递丢失或损坏只能获得少量赔偿的事件发生,再加上小刘的经历,让网友纷纷质疑起快递保价赔付制度的合理性。

  行业内有三种赔偿“方案”

  对于整个快递行业来说,如果不能及时解决丢件赔付问题,无疑会对其信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对于快件丢失或损坏的赔付方式,不少快递公司都写到了自己与客户的《快递服务协议》中。北青报记者梳理发现,对于快件丢失或损坏的赔付,目前快递公司有三种赔偿“方案”。

  首先就是寄递快递的用户并没有购买保价服务。这种情况下,如果快件丢失,向快递公司追偿,后者一般会以快递费的3到5倍进行赔偿。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一些价值金额不高的快递,部分快递公司会全额赔付;也有快递公司严格按照条款中约定赔偿比例执行。

  对于购买了保价服务的用户,一些公司的政策则不尽相同。北青报记者查询了顺丰、圆通、中通、申通、韵达和EMS等主流快递公司的《快递服务协议》,各家对保价快件的赔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赔偿部分有足额保价赔偿和未足额保价赔偿两种情况。

  总的来说,大多数公司执行的是“如快件丢失、损坏、短少的,按照实际价值赔偿,最高不超过快件的保价金额”,少数公司在此基础上会额外退还保价费。这比较符合普通大众对“保价”的理解。

  在未足额保价赔付的问题上,顺丰与其他快递公司的规定略有不同。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在顺丰的条款中,涉及保价快件赔偿的表述为:“破损、短少时顺丰将按照保价金额和实际损失的比例向您赔偿”。此前有用户寄价值98万元的医疗器械,保价2万元,最终因为寄递过程中损坏,维修花了1万多元,本以为保价可以全额承担,但最终快递公司只愿赔250余元。按照当时给的解释,其未全额保价物品损失的赔偿计算公式为——赔偿额=(保价费/物品实际价格)×维修费用。出乎追偿消费者预料的低价让这类纠纷频频闹上法庭。

  律师解读

  保价条款性质有两种不同观点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对于快递保价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民法典》等。其中,《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不过,在第四十七条中也明确“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实际上,不少快递公司在用户下单前则需要用户勾选与该公司的《快递协议》,在这份协议中,对于快递保价、赔偿的规则,快递公司有自己的方式。用户如果不同意“保价条款”就不能寄快递,一旦勾选协议,则表示同意全篇协议内容。

  对此,有律师认为,对于保价条款的性质,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价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快递公司的义务,排除了寄件人获得全额赔偿的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应认定为无效。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保价条款属于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如果快递公司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而且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排除适用情形,应认定保价条款有效。在实际中,承运人将保价条款内容分别进行了加黑、加粗,一般就会认为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

  不论是哪种情况,正如北青报发表的评论称,快递公司赔偿金额明显低于保价金额,导致部分消费者对快递行业失去信任,继而损害了行业利益。快递保价规则应该是公平、公正的规则,符合快递公司和消费者双方利益,不能成为企业想怎么捏就怎么捏的“橡皮泥”。

  本组文/本报记者 张鑫

【编辑:邵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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