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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 规范公司行为

2008年05月21日 10:17 来源:证券时报 发表评论

  今日,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联合颁布了《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相关业务行为。

  《指引》对收购方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向股东提供的现金选择权业务进行专门规范,明确了行使现金选择权可采取的申报方式,并要求上市公司选择现金申报期间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指引》还对申报期间公司股票是否停牌,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时所需提交资料及信息披露要求等予以明确规定。

  据了解,随着当前市场并购重组的活跃和手段的丰富,现金选择权业务已成为上市公司实施吸收合并等重大重组方案时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另外,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信息申报、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等相关业务行为,深交所还发布了第10—12号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深交所在《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董监高信息申报与〈声明及承诺书〉的备案》中,针对上市公司普遍关心的董监高信息申报以及《声明及承诺书》报备事宜,明确了董监高信息申报的时限和申报方式、《声明及承诺书》备案要求等具体事宜。该备忘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署《声明及承诺书》。在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担任两项职务的有关人员(如董事同时兼任高管),应当按照所任职务分别签署相应的《声明及承诺书》。

  针对中国证监会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含B股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业务无需再上报证监会审批,深交所专门制定了《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明确含B股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可以按照该备忘录的要求,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交易所提交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申请材料办理流通申请手续。

  为方便上市公司申情办理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业务,深交所还制定了《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发行证券限售股份解限》,要求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该备忘录对限售股份持有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和不得出售股份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同时,深交所还就股改公司代垫股份偿还和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业务,修订了《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0号-代垫股份偿还》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记者 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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