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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增持额连续两月超过大小非减持额

2008年12月23日 07:4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表评论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的新规定出台后取得了较为积极的效果。统计数据显示,新规出台后的今年9、10月份,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高管、战略投资者和其他股东合计增持股份、增持金额均超过大小非减持数。

  中国证监会8月27日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根据上市公司公告统计,截至12月19日,共有124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公告增持,购入股份合计约5.99亿股,按照公告增持价(只公告增持日的按增持日收盘价,只公告增持区间的按区间均价)计算,增持金额合计约为39.24亿元。控股股东增持的上市公司分布广泛,其中包括央企28家、地方国企56家、民营企业40家。

  业内专家表示,经上述口径统计得出的大股东增持额“肯定比实际发生额要小”。原因在于根据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增持行为只有在发生的首次,或增持数达到总股本的1%时,或超过1%但在12月内增持总量达到2%时,才需要履行披露义务。因此,仅仅根据公告统计得出的增持额,并不能全部涵盖在上述几个区间内发生的实际增持额,“可能比实际发生额低30%-40%。”

  对于11月份增持额相对9月、10月下降幅度较大的情况,有关专家认为,这一方面与敏感期有关,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发布重大业绩预告或重大敏感信息披露期间,控股股东不能进行增持。另外,进入11月之后,市场出现了一定幅度的上涨,提高了大股东增持的成本,客观上也显示出大股东增持的市场化特征。

  “增持新规的出台,便利了大股东的增持操作,实际效果良好,相关公司股价表现稳定。”专家评价说,与“稳市”的短期效应相比,增持行为更值得关注的意义在于其市场化特征明显,“大股东增持没有行政命令,完全是市场化的操作。从3个月的数据可以看出,增持行为既享受了市场下跌带来的机会,也受到市场上涨形成的约束。”因此,从增持切入,为推进并购重组的市场化开了一个好头。(记者 周翀)

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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