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组国资委未批 国有股东3月内不得重启——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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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重组国资委未批 国有股东3月内不得重启
2009年07月03日 18: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7月3日电 国务院国资委今日在其官方网站披露的《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停牌期内,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方案未能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上市公司股票须立即复牌,国有股东3个月内不得重新启动该事项。

  该文件中详细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国有股东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及时通知国有股东,由国有股东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依法披露。

  文件还指出,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文件。

  文件中规定,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有股东发展战略;(二)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三)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交付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四)标的资产定价应当符合市场化原则,有利于维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

  文件要要求,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当做好可行性论证,认真分析本次重组对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及资本市场的影响,并提出可行性报告。如涉及国有股东人员安置、土地使用权处置、债权债务处理等相关问题,国有股东应当制订解决方案。

  此外,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应当与上市公司充分协商。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就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协商时,应当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国有股东聘请中介机构的,应当与所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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