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中国“色情门”:李开复是否应当被判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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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谷歌中国“色情门”:李开复是否应当被判刑?
2009年07月15日 08:07 来源:证券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有专家指出:如果“‘谷歌中国’网站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事实成立,则李开复及相关责任人应受到刑事处罚

  □ 何 军

  沸沸扬扬的谷歌“色情门”似乎暂时告一段落,公众获知事件的来龙去脉,基本上来自有关部门新闻通稿中的内容。

  在新闻通稿中,事件的起因是: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根据公众举报并经核查,“谷歌中国”网站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严重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等行业自律规范。

  事件的处理结果是:国家有关部门召见“谷歌中国”网站负责人,对“谷歌中国”网站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内容进行执法谈话,宣布对“谷歌中国”网站的处罚措施,暂停该网站境外网页搜索业务和联想词搜索业务,并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彻底清理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

  而谷歌中国的表态则是:“谷歌中国”网站负责人承认该网站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青少年身心健康,并就此事向公众道歉。该网站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按照政府执法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对公众而言,谷歌中国做了错事,也得到了教训,似乎也可以“放一马”了,但是,有法律专家指出,在对于谷歌中国“色情门”的处理中,有很多法律问题没有厘清,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按照对谷歌中国行为的描述,谷歌中国和李开复是否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著名法律专家、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李立接受采访时指出,如果“‘谷歌中国’网站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的事实成立,谷歌中国及李开复应当接受刑事处罚。反之,如果谷歌中国及李开复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则意味着事实判定有误亦或是执法出现问题。

  首先,谷歌中国长期以来一直宣称,其搜索结果是由机器算法自动生成,没有进行人工干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既然已经认定了“‘谷歌中国’网站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则意味着有关部门已经表明态度,由机器自动生成的搜索结果和链接,也属于“传播”之列。因此,“严重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等行业自律规范。”

  记者查阅上述提及的三部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范中发现,涉及谷歌中国“色情门”事件的有: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3.《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

  第十一条 不以任何形式登载和传播含有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广告;不为含有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网站或网页提供任何形式的宣传和链接。

  第十二条 违反本自律规范的互联网站,应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有义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的资质。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自律规范,谷歌中国的确已经构成了“传播”。对于某些“机器自动链接不属于传播”的观点,李立表示,“传播”和“链接”,并非一个相对的概念。“互联网传播”的实质,就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提供信息”。搜索引擎程序的自动采集程序,本质上仍是人来操作的,因此自动与否,与法律责任并无直接关系。

  根据谷歌中国的传播淫秽色情行为的事实,目前对有关部门对谷歌中国采取的是行政处罚,这样的处罚是否合法呢?李立指出,对谷歌中国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尚不构成犯罪”。可是,按照新闻通稿中对谷歌中国违法行为的描述,结合相关法律,谷歌中国绝对是构成犯罪而且情节特别严重的那种。

  一般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在哪里?在200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而详尽的解释,其中有: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或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或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或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构成犯罪。达到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李立表示,“出于对谷歌中国的基本体验,我相信谷歌中国如果真的可以被认定为在‘传播’那些信息,其数量及程度,不仅能达到定罪标准,而且肯定可以被认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否则实在是太小看谷歌中国了。”

  那么,“情节特别严重”相应的处罚应该是什么呢?《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由此,李立表示,在对“谷歌中国”网站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内容这一事实认定的前提下,“这种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是不能行政处罚的。谷歌中国是要被定罪处罚金的,李开复或其他相关直接责任人员是要被判刑坐牢的。”如果是“严重”级别,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特别严重”级别,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于谷歌“色情门”的处理,外交部发言人此前曾在记者会上进行了公开表态。有关专家指出,如果该事件涉及层面提升的话,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尽管谷歌中国在爆发“色情门”后已经进行了整改,但是由于搜索引擎的特殊性,各大搜索引擎都很难保证现在和未来都“一尘不染”,因此,对于搜索引擎在涉黄问题上的权责问题,李立表示,在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方面,现有比较合理的明细规定仅有针对著作权侵权的“避风港规则”,在色情及其他不良信息的处理方面尚缺乏明细合理的义务设置,立法机关有必要对此加以关注,或者通过政府引导由行业组织先行制订明细可操作性的业务指南。

  另据记者调查,此次处理谷歌中国“色情门”所依据的行业自律规范《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是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于2004年6月10日发布的,各知名门户网站如新浪、搜狐、腾讯以及搜索引擎百度、中搜、奇虎等均为该委员会成员并受该自律规范的约束。但是,该委员会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截止目前,谷歌中国及其投资的天涯网依旧不是该委员会成员。

【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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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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