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修订草案》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降压供气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燃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的,除不可抗力外,应当赔偿用户所受损失。 (作者: 文远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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