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路桥费事件是否为燃油税后遗症的一次发作?——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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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路桥费事件是否为燃油税后遗症的一次发作?
2009年12月01日 13:50 来源:今日早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11月28日,兰州市近百辆私家车贴出抵制路桥费的标语,在主城区“自驾游”,表达对兰州市征收路桥费的质疑,再次引起各界对兰州路桥费问题的高度关注。车主们的这一行动,显然是对兰州方面的征收行为及其解释不大满意。

  兰州路桥费的合法性问题,从2007年11月开始征收到现在,一直非议不断。更加令人玩味的是,这次的路桥费是在有关部门于11月15日暂停征收之后的“复征”,并且经过测算,还需继续征收18年。对民众而言,收费已有不合理嫌疑,收费期限如此之长则更加令人不爽。

  兰州有关部门对“复征路桥费”的解释可谓煞费苦心。先是逐级请示了国务院法制部门关于《城市管理条例》中“大型桥梁、隧道等”的“等”字是否涵盖了“城市道路”。其后,又搬出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通知提到,“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用贷款集资新建的桥梁、隧道和道路……可向过往的机动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以偿还贷款”。而后者,正是兰州市有关部门征收路桥费的最重要依据。可是,令车主们不快的是,兰州方面从一个“等”字中推敲出来的收费依据,不仅有意忽略了征收路桥费没有任何法规依据的事实,而且也有悖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为了配套燃油税改革,于去年12月22日联合下发的、明确取消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有关通知。

  路桥费之所以受到一些地方政府青睐,不仅因其是“财源广进”的收费途径,也因为其基本上由地方政府掌控、所收费用也基本归地方政府支配。因为燃油税改革,养路费等规费被取消,一些收费路段也在民众的压力下相继取消,而燃油税转移支付的方式不仅期限较长,而且数量也有限,不能解有关地方政府“等钱花”的渴。简言之,燃油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一些地方政府的收入,这减少的收入,当然需要“花些心思”从另外的地方“捞”回来。从兰州的有关部门对“复征”路桥费的解释和期限测算之中,我们不难窥测其中的收费逻辑。诚如兰州有关负责人所言,(路桥费)“弥补了城建资金的异常短缺”。

  事实上,燃油税改革之前,一些城市就长期在养路费之外向车主另收路桥费;燃油税改革之时,只明确规定了取消养路费等收费,而对城市路桥费取消与否,却并没有明确,并因而成了“燃油税改革的一个遗留问题”。然而,这样的一个空白,不仅为如兰州这类“善于开动脑筋的城市”找到了一条“钱路”,也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以费改税”的燃油税制度构想。现在的困境是,众多的有车族在一次次加油中“缴了税”之外,不仅有关的费用并没有取消,反而在这些费用之外,又面临一些地方政府的重复征费。

  兰州的路桥费事件,无疑是燃油税改革后遗症的一次发作,在民众看来,既然燃油税改革给了民众一个值得期待的“馅饼”,就应该果决地执行下去,不能收税十分急迫,该取消的费用却盘桓不去,甚至以“变脸”的方式盘剥民众。 (李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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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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