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成中小企业便捷融资渠道 代表力挺为之立法——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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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当成中小企业便捷融资渠道 代表力挺为之立法
2010年03月07日 11: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北京3月7日电 (张茵 朱丽珍)随着“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到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已成为代表热议话题之一。今天,全国人大代表、新光集团董事长周晓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应尽快制定《典当法》,为中小企业便捷融资提供法律支持。

  有关数据显示,2009年上半年,中国金融机构贷款7.37万亿元,小企业贷款仅占总额8.5%;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反映,70%以上的中长期贷款投向政府融资平台。全国人大代表车晓端指出,目前信贷向中小企业倾斜并不明显,且成本过高问题依然突出。“中小企业获得的贷款只占主要金融机构贷款的10%~15%左右,受到风险投资的青睐只有千分之一。”

  大量资金需求较旺盛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一些初创型企业由于缺乏抵押担保等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贷款依然比较困难。而典当的功能已从过去的救穷救急演变至理财、融资等。相比银行信贷的高要求和民间借贷的不安全性,典当已成了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种新型的便捷融资渠道。

  记者了解到,自上世纪80年代典当业复兴以来,尤其是2005年《典当管理办法》经国家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正式公布后,实现了快速发展。即使在遭受金融危机影响的2008年,新增典当行仍超过800家。

  然而,与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典当业正面临着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制约。“除了部门立法的缺陷外,社会对典当业的管理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周晓光介绍说,已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与实践脱节,部分重要管理规范与习惯法冲突以及不断涌现的典当新业务使典当业者无法可依。“尤其是随着典当业的迅猛发展,经营范围已由动产延伸至财产权利、不动产等,尽快制定和出台一部专门的《典当法》已是大势所向。”

  对此,周晓光建议,应适度降低典当市场准入“门槛”,并对典当行和当物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与典当行之间的监管关系做出明晰的规定,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地带”。

  “此外,典当业要秉承管理严格与交易自由的双重原则。”周晓光介绍说,在许多发达国家,典当行不仅经营典当业务,还从事一些商品零售业务。一家典当行可拥有多个许可证,通过多元经营降低风险,增加赢利点。“因此,典当立法应支持典当行探索新的经营方式,从而发挥更大的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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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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