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出售股民信息谋利”亟待法律问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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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出售股民信息谋利”亟待法律问责
2009年07月22日 11:00 来源:证券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据《证券时报》报道,只要花一毛钱,股民的姓名、电话、开户营业部、开户日期、资金量等有关资料可尽收入囊中。最近互联网上出现了许多兜售股民资料的广告信息,任何人只要通过QQ与卖方商定所需的具体资料、数量及价格,转账完毕后即可得到想要的资料。

  今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特别增加了“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而一毛钱一个出售股民信息已经涉嫌违法犯罪。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不能仅仅靠股民保护好个人隐私,别轻易把相关资料透露给不信任的机构和个人。笔者以为,要对出售个人信息谋取利润进行有效打击,亟待的是法律的及时和严厉问责。

  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上,除了新《刑法》,目前社会上广泛呼吁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未出台。但从国外看,对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并非是先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约束,而一般是针对复杂的不同领域进行单项立法。例如,美国1998年针对在网络信息保护方面出台了专门的《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德国1997年出台了《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英国1984年制定了《数据保护法》,法国1978年出台了《信息技术与自由法案》,日本1990年实施了《关于保护行政机构与电子计算机处理有关的个人数据法律》等。

  由此可见,在不同领域实行不同的单项立法,是用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世界通用手段。那么,股民个人信息保护急切需要的不仅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这部未曾出台的宏观意义上的母法,更迫切要求根据《刑法》出台针对证券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责制度。在证券行业,不少人利用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将一些股民的个人信息作为商业情报提供给商业公司,这些公司对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一旦被恶意使用或者篡改,将给股民带来极大的损失,对金融安全也会构成威胁。因此,应该对那些出售股民个人信息的商家、透露股民个人信息的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等进行取证调查,一旦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存在违法事实,情节严重先按照《刑法》给予制裁,情节轻微的不妨进行经济处罚。(李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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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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