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对法人股东转让限售股所得宜单独征税——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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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海洲:对法人股东转让限售股所得宜单独征税
2010年01月05日 09:37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通知精神,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税。至此,备受股市关注的对个人“大小非”征税问题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

  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完善股市的税收制度。但仅仅只是局限于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显然是不够的。国家财税部门更应该对包括国有股东在内的法人股东转让限售股所得单独征税。这是完善股市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规范股市“大小非”、“大小限”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

  现行政策对包括国有股东在内的法人股东转让限售股所得征税的处理不尽合理。法人股东转让限售股所得被视为企业利润的组成部分,然后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这种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对于限售股的转让来说,存在着两大弊端,甚至让法人股东有了逃税的空间。

  首先是回避了转让限售股所得的暴利性质。作为一家企业来说,其正常的利润率是有限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也主要是针对企业正常的利润而言的。但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其利润少则几倍,多则十几倍、几十倍,是一种赤裸裸的暴利。对这种暴利所得更应该征收暴利税,而不是通常的企业所得税。所以,从国家的税收制度来说,应该把转让限售股所得的暴利与企业的正常利润区别开来,并采取不同的征税政策。

  其次,将法人股东转让限售股所得视为企业利润的组成部分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做法,给企业提供了做账的空间。法人股东完全可以通过做账来调节利润,甚至把账面做亏,以达到少交或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通过这种账务处理,法人股东转让限售股所得可能达到了逃税的目的。

  因此,从税收征管来说,把法人股东转让限售股所得视为企业利润的组成部分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是不妥当的。而且,这种做法也不利于规范股市“大小非”的管理。

  这次三部委发出通知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有舆论认为此举有利于股市的稳定。不过,从法人股东转让限售股所得的征税现状来看,这种说法值得商榷。毕竟在限售股的组成中,个人持有限售股的比例很低,包括国有股东在内的法人股东才是限售股的最大持股者。如果说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有利于股市稳定的话,那么,目前对法人股东转让限售股在税收问题上的放任,显然是不利于股市稳定的。鉴于法人股东所持限售股远远超出个人股东,因此,在法人股东转让限售股的税收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对于稳定股市的意义有限。

  因此,不论是从完善股市税收制度角度,还是从维护股市稳定发展的角度,都有必要对法人股东转让限售股所得的征税问题进行完善,将对法人股东转让限售股的征税,从企业所得税中分离出来,进行单独征税。(皮海洲 湖北 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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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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