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后社保基金出现减持压力? 相关约束将发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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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后社保基金出现减持压力? 相关约束将发布
2009年06月22日 08:29 来源:成都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实施办法》,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直接转持,一是以现金方式上交中央金库。

  对此“现金抵转”方式,深圳市创业投资公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守仁教授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现金抵转”主要为方便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划转”设立。对单一国有股东来说,股权划转十分简便易行;但对于综合了国有、民营甚至外资股东的相对复杂的股权结构来说,要划转其中的10%国有股权则比较复杂,而如果采取现金方式,则可直接按照国有股东的出资比例来确定。王守仁教授举例表示,比如,A上市公司的某一含有国有股份性质的股东为A1,A1的股东中包括了30%的国有股权和70%的民间资本,那么,A上市公司需要划转的国有股权则为A1总股本×10%×30%,因直接划转股权十分复杂,那么,按照总股本×10%×30%的市值上交中央金库则相对简便。

  对于上缴现金部分的具体价格确定及影响,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教授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目前还没来得及研究转持的具体细则,因此对价格的确定的方式不能妄言。总体而言,曹教授对“划转”给予了非常正面的评价,他认为划转既可以稳定市场、充实社保基金,又可以继续保持国有股份的控股地位,是解决新老划断以后国有股出路的一个好办法。

  根据《实施办法》,“现金抵转”可以采取分红、自有资金、一次或多次方式上缴中央金库。业内不愿具名的分析人士指出,目前存在悬疑的是划转股权(包括“现金抵转”)的价格确认问题,在价格确认方式不定的情况下,很难判断该方式对股市的影响。《实施办法》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可以采用“现金抵转”:一是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一是对符合直接转持但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国有股东。

  此外,对于社保基金持股会否导致3年后的巨大减持压力的担心,业内认为大可不必。按照国务院2002年6月发布的相关规定,部分国有股划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这部分划拨的国有股不能在证券市场上减持变现,需要时可以通过分红、向战略投资者协议转让等形式来充实社会保障资金。由于本次转持正是该次决定的体现,因此有理由相信,后期对社保基金减持的相关约束将会发布。

  根据公开资料,社保基金自2000年成立以来,累计投资收益额1598.11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98%。(记者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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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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