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界定"恶意透支":被催告两次3月仍不还钱——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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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高司法界定"恶意透支":被催告两次3月仍不还钱
2009年12月16日 11:38 来源:北京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昨天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今天施行。《解释》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将按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责,其中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即属于恶意透支。

  两次催告三月不还属“恶意透支”

  《解释》首次对信用卡“恶意透支”下了明确定义: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如果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解释》还对“非法占有为目的”列举了六种情形: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解释》还给出了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方法: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刑期在5到10年;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在10年以上。

  宣判前还钱可以免除处罚

  《解释》还给出了“免责条款”:因恶意透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法院判决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建议:先按违约责任处理更稳妥

  《解释》刚出台,就引起各“刷卡族”的热议。“欠钱应该是民事纠纷,我给银行滞纳金不就完了”,不少“刷卡族”提出异议。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戴福律师也提出:“信用卡诈骗也必须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戴律师认为,诈骗在先、取财在后是诈骗罪的基本情形,然而大多数持卡人办卡时并不想诈骗,其利用信用卡本身具有的透支功能消费也不违法,只是可能因为一些原因难以还款才出现纠纷,先按违约责任处理更稳妥一些。RJ210

  信用卡透支涉罪分解

  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客观方面:两次催告三月不还

  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刑罚处罚:重处将达十年以上

  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刑期在5到10年;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刑期在10年以上

  (本报记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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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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