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建中取保候审未获批 如何定罪专家正在论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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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建中取保候审未获批 如何定罪专家正在论证
2009年12月22日 14:07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继申请回家奔丧未遂之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12月10日“股市黑嘴”汪建中辩护律师提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不过这一申请最终没有获得批准。

  取保候审申请被驳回

  11月6日,汪建中案件被移送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根据相关的法规,汪建中身体状况以及汪建中本人的要求,辩护律师于12月10日提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辩护律师表示,取保候审申请列举了两个理由:一个是指控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法律依据不足;另外一个是汪建中身体状况不佳。

  “上周四(12月17日)检察院给我答复了”,辩护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两条理由都没有被采纳”,检察院认为不符合规定,所以没有批准汪建中取保候审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汪建中去年被证监会认定为违法操纵证券市场,在今年5月16日时,他被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从5月份到现在,汪建中被监视居住已经超过了半年的时间。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是,实际上在9月28日时,即在监视居住尚未到期时,汪建中被正式逮捕,目前关押在看守所里。

  如何定罪专家正在论证

  业内人士表示,汪建中“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在国外属于“剥皮行为”,但是在国内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给其定罪,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根据报道,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书中以《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四款“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对汪建中行为进行认定,不过目前法律实务中尚未有将类似行为认定为操纵市场的先例。

  汪建中辩护律师告诉记者,汪建中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有五位专家正在进行相关论证,论证何时有结果,“还不太确定,应该不会有太长时间”。(记者 马超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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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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