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费用改革“三大亮点”值得关注——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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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销售费用改革“三大亮点”值得关注
2009年10月16日 08:37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投资者“以炒股的方式炒基”的错误思路或将扭转

  10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基金的费率结构、费率水平和销售行为做出指导性规范。

  新规草案一出,即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业界专家和投资者普遍表示,改革意见稿对抑制基金短期交易以及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具有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新规部分内容具有较大弹性,具体的操作细则仍然有待充实。

  “三大亮点”值得关注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一)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二)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此,国金证券基金研究中心张剑辉认为,抑制短期频繁交易是《规定》中的一大亮点,将抑制短期交易和一些机构投资人运用资金优势进行短期套利。据了解,某些新基金成立后,即使市场行情尚可,也出现短期大规模赎回现象,有的赎回比例甚至高达50%,其实都是“帮忙资金”在作祟。而按照新规定,“帮忙资金”的成本势必提高很多,无疑将保护长期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同时,新规意见稿还鼓励后端收费模式,“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而持有三年以上,后端模式中费用可以降低至零。好买基金分析师对此表示,这不仅可以引导投资者建立长期投资的理念,还可以有效降低投资者所支付的费用水平,获取更高的实际收益。在目前不少股票型基金的收费模式中,后端收费要达到5年以上才可以免除费用。

  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公司和代销机构的利益分配问题上,新规意见稿禁止基金管理人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允许基金管理人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尾随佣金),用于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张剑辉认为,以“基金保有量”为基础的计提方式,较大程度抑制了以往以“基金交易量”为基础的计提而可能带来的销售人员引导投资者频繁交易的结果。

  销售新规尚有“弹性空间”

  显然,管理规定提高了短期赎回的费率,鼓励基金公司采取赎回时收手续费的模式,并随持有时间的延长逐年降低费用,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不收取手续费。

  在多数人对此规定叫好的同时,仍有不少专家认为新规此项内容弹性空间较大。“这一规定允许基金公司对持有周期过短的投资者加收额外的高额赎回费,额外赎回费计入其他基金持有人的资产,但是否执行取决于基金公司。”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如此表示。

  实际操作中,这一规定将对基金投资者可能产生哪些影响?对此,江赛春表示,虽然没有确切的统计,但从行业现状来看,个人投资者进行月内高频度申购赎回交易的比例应该并不高;执行月内交易的个人投资者也可通过二级市场的交易型基金如ETF、LOF来进行短期投资。那么有可能在较短时间内执行大额申购赎回的主要就是机构投资者,包括保险公司。如果该规定全面执行,那么对限制短期的大额申赎能够起到一定作用,稳定基金市场。

  但问题在于,目前基金销售仍主要是买方市场。对于基金公司而言,是否选择执行这一规定可能因各自情况不同而有所分化。对于持有人基础广泛、结构较为稳定的基金公司而言,为了避免短期大额申购赎回对基金投资的冲击,有可能会执行这一规定。但对于一些持有人基础本身就较为薄弱,在一定程度上依赖机构投资者资金的基金公司而言,则未必会选择执行这一规定。

  投资者需要应时调整思路

  新规征求意见稿的发布,给市场带来了广泛影响。这次意见稿的出台对基金业的完善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投资者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扭转原有的“以炒股的方式炒基”的错误思路,还可以在综合费率的降低中获取实实在在的好处。

  那么,面对基金销售费用的改革,普通投资者应做何选择呢?晨星(中国)基金研究员庞子龙建议,对普通投资者而言,有以下三点需要着重考虑。

  首先,为了抑制短期交易行为,“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而以当前一只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为例,赎回费标准一般为0.50%,如果本着“炒一把就走的心态”,那么将意味着赎回费可能倍增。

  其次,为了逐步引导长期投资,假如众多基金支持后端收费模式,且后端收费模式“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为零”,将极大地鼓励投资人的中长期投资需求,进而推动“长期投资”的真正贯彻。投资人在新规实施后,应当在新申购/认购基金时,询问是否已经或即将支持后端收费。

  最后,基金销售人员的推荐或卖出建议,如不以资产配置合理性和风险控制为前提,而是显著地“追涨杀跌”,那么,此时投资者则不能简单听从,如有条件可以另询其他专业人士的意见。(记者 张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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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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