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食品安全是“重罚之下,才有安全”——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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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评论:食品安全是“重罚之下,才有安全”
2009年06月01日 10:38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今日起,《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根据新法规,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有关人士还表示,赔偿标准大大提高,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起到震慑作用。

  《食品安全法》的处罚标准确有提高,罚款上限从5万元提高到目前的10万元,从违法所得的5倍提高到货值金额的10倍,这也是新法的最大亮点。理论上来讲,赔偿标准的提高确实“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可即便按其最高标准,10万元的罚款能“震慑”到谁?

  以“三聚氰胺”事件为例,三鹿集团年产值上百亿元,10万元的罚款连九牛一毛都算不上,又何谈“震慑”?再说这货值金额2~10倍的处罚标准,众所周知,食品消费多是小宗消费,货值鲜能成千上万,即便是“10倍赔偿”,才有多少钱?况且,这还得建立在消费者能顺利维权的前提下。可如今,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有目共睹,在博弈力量悬殊之下,消费者维权无异于“蚍蜉撼树”。违法了不见得会被发现,消费者发现了也未必能维权成功,即便维权成功了,“10倍赔偿”对企业商家而言也不过是毛毛雨。“看上去很重”的“10倍赔偿”不过是隔靴搔痒,既不“伤筋”,也没“动骨”。

  再看看人家国外,德国亨特格尔公司曾被查出其孕产妇奶粉和婴儿豆粉中有“坂歧氏肠杆菌”,结果向消费者支付高达1000万欧元的赔偿金。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食品企业而言也极具威慑力。可我们的“10倍赔偿”,形重实轻,能“震慑”谁呢?

  食品企业和经销商造假也好,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也罢,无非为了追逐利润,如果我们的法规体系健全,对食品违法处以重罚,尤其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当铤而走险获得的利润不及惩罚性赔偿的时候,企业商家自然会衡量得失,不再冒险。

  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对于食品安全而言,就是“重罚之下,才有安全”。

【编辑: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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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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