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解读“后悔权” 买房“包退”时限成焦点——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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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方解读“后悔权” 买房“包退”时限成焦点
2009年06月11日 14:18 来源:新闻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近日呼吁,包括房产购买在内的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网上交易,以及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等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此观点一出,即刻引起业界热议。昨天,多位专家就此观点发表意见,反对者认为,允许年限较长的买房后悔权制度将会引起市场的巨大波动;支持者则认为,这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都会起到推动作用。

  “买房后悔制度的提出,先不论其是否合理,本方案的关键,还在于执行细则。”业内房地产代理行代表蔡军指出,买房后悔应该是有期限的,而不是无期限的。“包退”的时间有多长,是执行操作的关键。时间太短,没有太大意义。时间过长,市场的波动巨大,这种情况下允许买房后悔,可能会造成股市一样“追涨杀跌”的效果,加剧市场的不稳定。

  房地产开发商代表、远洋地产市场总监肖劲表示,房屋买卖是一种大额消费,购房者买之前都会做好准备,深思熟虑才会下定,不能不限时间随意反悔;其次,开发商推广楼盘都是有一个计划安排的,诸如样板间的开放、排号、开盘等等,如果遇到不负责任的消费者随意购买,又反悔退房的话,会打乱推盘的计划,现有商品房销售的销售秩序会被打乱。

  中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秘书长陈云峰则从协会的角度发表了观点:“我觉得这个事情是可行的,但是后悔权不是绝对的,需要规定一定的时间,就像普通产品7天之内,可以退换。一定要有时间节点,同时政府也需要配合,因为现在退房不是开发商那边控制,可能政府那边还有不少繁杂的手续,所以这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需要各方的配合。 ”

  也有法律界人士对房产适用于后悔权制度表示支持。律师代表孟宪生认为,应该给购房者一段时间的冷静期,从法律上来讲,任何交易都应该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短期来说,这项制度可能对部分已经成交的房源有影响,但是从长远来说,也是考验房地产开发商品牌和建筑质量的一个标尺,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都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房地产专家王宏新则表示,站在消费者保护的立场上,这种行为还是很好的。对于目前市场的退房行为,因为出现的原因比较多,之后是否能造成影响很难评估,而且这种东西也并不是今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一个常态。“不过我建议,是不是考虑从合同法的角度上进行修改,在目前的一个格式合同上进行约束,这样的话可能会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杨冬)

【编辑: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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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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