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购物后悔权”,良策还是歪招?——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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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购物后悔权”,良策还是歪招?
2009年06月24日 10:30 来源:钱江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有消息说,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重大调整,引入购物冷静期制度,也就是说从此后消费者在进行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情况下,可以享有后悔权,即在一定时间内享受无理由退货。消息一经媒体公布后,引发了一些担心,有人认为后悔权制度在目前国情下难以执行,容易导致消费者随意性消费,破坏正常市场秩序;还有人认为后悔权制度虽然看上去很美,但是依然无法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无法起到应有作用。钱江频道《谁赞成谁反对》邀请了“国内打假第一人”王海、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与本报记者朱成方齐聚一堂,就“消费者享有购物后悔权,您赞成吗?”展开辩论。

  赞成方:王海、邱宝昌

  后悔权,能消除买卖信息不对称

  给消费者赋予后悔权,对社会公平正义是一种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的丰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在不断发展,后悔权应当被提到议事日程,不是说有了后悔权大家都去退货,它要和我们社会的诚信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经营者和消费者最大的问题是信息不对称,要消除彼此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就应该给消费者后悔权。经营者在这个消费行为里是经营者,在其他消费行为里他也是普通的消费者,所以这个后悔权的设定,是针对全体的消费者,而不是针对哪一个和哪一块的问题。

  后悔权的行使是有边界的。害群之马、恶意退货的人概率是比较低的,但是对于化解纠纷来说,后悔权肯定是更有益的。社会上的人绝大多数都是诚实信用的,刚才对方观点就是把极少数的放大,说所有的消费者都是不诚信的,这样是很极端的。

  大家应该去关注各个小区的业主论坛,几乎各个小区的论坛上都在维权、都在斗争,开发商产生违约的情况太多了。而消费者的诚信就是你购买商品用的钱是真钱,用假币就会被抓走了啊。

  反对方:何兵、朱成方

  实行后悔权,只怕有人天天开新车

  后悔权应该是由商业惯例互相影响、慢慢生成的,请大家注意,规则是社会慢慢长出来的,长成以后提拔的,而不能揠苗助长。一个制度如果是好的话,它自然就会在社会上繁衍开了,需要强制干什么呢?后悔权应该是买卖双方的约定,而不是由国家来给它强行规定。

  任何的法律都要合情合理,那么你这个后悔权建立在买的东西是好的,但是我要退,这是无理的。所以,后悔权对恶意消费者来说,这是天上掉馅饼了;对善良本分的消费者来说,说不定是个陷阱。比方说我花二十万买车,我完全可以利用这个“游戏规则”天天开新车,年年开新车。你说开二十天可退、我就开十五天退了,车子没质量问题,但我就是“后悔了”要换车,你怎么办?而这“二手车”最终还得卖给正儿八经要买车的人。

  眼下有些开发商在玩自买自卖的把戏,来造成卖房热的假相,套取银行按揭。有了后悔权后,此风会更甚。还有,就是对炒房者有利,有了房就买下,房价涨了就卖,跌了就退,房价会有涨无跌。另外不可操作的问题:比如买房后悔以后,中介费该不该退?银行按揭能不能后悔?纠纷是不是起来了?大家想一想。纠纷起来会怎样?就需要更多的法官、增加更多的诉讼成本。(李哲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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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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