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图:银监会8月13日正式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办法正式颁布前,上海、成都、北京及天津四地已率先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中新社发 绍常 摄
首先,按照银监会的界定,消费金融公司的最大特点是小额、短期、无担保和抵押,这决定了其业务范围不能包含汽车和房屋等风险大的大宗商品,而只面向家电、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事实上,中国目前消费信贷市场80%以上是房贷和汽车贷款,留下的20%,如教育、旅游、婚庆等,一般的商业银行也提供相关服务,比如上海银行与黄浦区推出了一种消费卡,就是这种服务,再比如不少银行发放的信用卡都有分期付款功能。虽然《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这个上限比一般的信用卡要高),但除了装修这样的大笔支出外,似乎也不见得有太大的竞争优势。
其次,从业务模式看,消费金融公司最大的比较优势只有两点:一是快捷,二是无担保,而这又恰恰是其致命的弱点。从国外消费金融公司的运作看,其选择的客户一般是一些中高端的信用比较良好的客户,因为有信用保证,在贷款的程序上完全能做到“快捷”和“无担保”。可问题的关键是,在我国征信体系残缺的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要和消费者达成一定信任关系谈何容易?要么调查一个人的信用记录做不到快捷,要么做到了快捷但可能面临客户的信用风险。但如果没有了快捷和无担保,消费金融公司也就没有了自己的独特竞争力。
再其次,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存款,钱从哪里来?除了自己的资本金之外,《办法》规定可以通过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进行融资。尽管《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做股东的总资产额度有一定要求,但这依然无法消除消费金融公司自身风险大、融资难的困境。即使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火爆,到时依然难逃和中小企业一样的融资瓶颈。
“消费金融公司在降生之际,最需要考虑的是如何生存,而不是急着去承担‘刺激消费’、‘促进经济转型’等不能承受之宏大使命。”马光远强调说。(崔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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