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日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09年版征求意见稿)》。修订准则规定,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关注外部举报或者公众、媒体的负面反映和报道,识别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9月8日《西安晚报》)
将“外部举报和媒体报道”,也纳入到审计行动的启动程序中来,并以此提升审计部门和人员发现识别审计线索的能力,应该说,这样一项非常有价值、值得肯定的审计准则修订,一方面,这有利于增强审计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改善和强化审计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我们知道,目前的很多审计,无论是针对政府自身的,还是企业的,主要是一种事后、例行、常规性的审计。这样的审计当然很重要,也能揭露不少问题。但其中的缺陷,也相当明显:一方面,它只能在事后发现问题、“秋后算账”,而无法做到对问题的及时主动发现和纠正;另一方面,由于是例行、常规的审计,缺乏专门的针对性和时间上的突然性,被审计者易于“应对”,最终审计效率很难得到充分保证。
不过,同时我们也要冷静地意识到,若要真正完整地保障审计活动的积极主动性,以及相应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审计部门和人员的“发现识别能力”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更重要和根本的方面和环节在于:提升审计部门和人员独立行动、依法实施执行审计的能力。
从逻辑顺序上讲,发现识别“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之后,接下来需要的是紧随其后的独立自主、不受干扰的调查行动——否则,虽然发现识别了,却无法实际有效地展开行动,一切终究是枉然。遗憾的是,在现实的审计过程中,我们的问题正出在这里。受制于缺乏独立性的审计管理体制——审计部门是地方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人、财、物均依附政府行政系统,审计部门和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实际上很难摆脱地方政府或者“兄弟单位”的干扰。这表现在:其一,对于已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是否去审计、调查,审计部门和人员往往并无独立的决定权;其二,即使启动展开了审计调查,最终能否彻底排除审计过程中各种利益掣肘,独立地坚持调查出真实结果,也存在不确定性。
今年5月,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曾撰文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立足开放性,坚持独立性,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地、不受干扰地履行法定职责”。审计部门对审计工作能有如此认识,非常重要和可贵,但是,如果仅止于此——单靠审计部门自身这样要求,而不在体制改革上做改进,“独立、不受干扰”的审计理想,或许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实现。(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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